解读“价格争议调解 ”相关政策

解读“价格争议调解 ”相关政策

  • 时 间:2013年11月21日
  • 嘉  宾:市物价局郑宝华副局长
  • 地 点:市长专线办公室
[吴领]: 问:请问为什么进行价格争议调解?

 

[访谈嘉宾]: 答: 改革开放后,随着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除小部分关系国家民生和垄断性的商品价格、劳务收费由国家管理外,大部分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经营者自行定价。在市场竞争还不那么充分、企业行使定价权还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因价格信息不对称,产生价格争议。为了及时调解价格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专业机构负责价格争议调解非常必要。

 

[国亿]: 问:请问价格争议调解有何规定?

 

[访谈嘉宾]: 答: 2012年9月21日,市物价局、司法局联合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价格认证机构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协作,科学对接。 2012年12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下发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原则、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府文件下发后,市政府非常重视要求市物价局要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抓好落实。市物价局成立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领导小组,并于2013年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视和加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郑女士]: 问:请问价格争议调解有何规定?

 

[访谈嘉宾]: 答: 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行为。我市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思明、湖里行政区域)、海沧区价格认证中心、集美区发改局价格科、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翔安区价格认证中心。

 

[陈先生]: 问: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访谈嘉宾]: 答: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三是当事人同意调解;四是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陈先生]: 问:请问我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调解价格争议情况如何?

 

[访谈嘉宾]: 答: 今年来,市价格认证中心积极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明确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负责价格争议调处工作,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室,加大宣传力度,为价格争议当事人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在价格争议调处中,首先做好价格争议标的价格的调查、了解和测算,做到价格心中有数;其次,以真心、真诚、热情的工作态度,耐心做好价格争议双方的调解,提高价格争议调解效率,今年上半年受理的3件价格争议均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其中有涉及消费者购买电脑、日用品产生的价格争议,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价格争议的调整,为保护价格争议双方的合法利益,为维护经济秩序,为化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的社会作出贡献。

 

[李女士]: 问:请问价格争议调处时限要多久?

 

[访谈嘉宾]: 答: 根据《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处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吴女士]: 问:请问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要收费吗?

 

[访谈嘉宾]: 答: 价格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调解,程序简单,便民利民。

 

[邱先生]: 问:请问哪些价格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访谈嘉宾]: 答: 七种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的情形:(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且已被受理的;(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价格争议;(七)其他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