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2014年4月16日(周三)上午9:00-11:00,市物价局副局长林晓辉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关政策,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网民积极参与,在线提问时间截至4月16日上午10:00。

  • 时 间:2014年4月16日9:00-11:00
  • 嘉  宾:市物价局副局长林晓辉
  • 地 点:市政府办公厅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物价局副局长林晓辉先生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解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政策,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

 

[主持人]:   林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首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我国境内商品的定价方式有哪几种?

 

[林副局长]:

  我国的《价格法》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规定我国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通俗地讲,按照法律规定,很多商品和服务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自己制定。卖五块还是卖6块,是经营者自己决定的,政府部门不能干预。政府要管理的,或者说政府要制定价格或限制价格的,主要是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

 

[主持人]:   请问什么是政府定价呢?

 

[林副局长]: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一些特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换句话说,在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政府不能什么都管,法律有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才是政府定价的对象。

 

[主持人]:   日常生活中有的商品要政府定价,有的个人可以自主定价。请问怎样判断哪些需要政府定价,哪些可以自主定价?

 

[林副局长]:

  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以下五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一类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目前,这类商品价格有原油、天然气的出厂价、粮食定购价格,棉花收购价格、重要药品价格、食盐价格等。应当强调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为数不少,这类商品并不是所有的都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即使是重要商品,也是千差万别,其生产技术、成本、供求经常变化,如果统统都由政府把价格管起来,价格调整不及时,结果造成价格严重不合理;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因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只能是其中最基本的、其价格变动对生产和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第二类是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如金银产品的收购价和金银中间产品(包括金精矿、金块矿、银精矿、银块矿)出厂价。受资源约束,这类商品价格放开,并不能促进产量增长,相长,会引起价格上涨,资源遭到破坏。但政府定价时,可以考虑资源稀缺这个因素,价格可适当高些,一方面鼓励生产、增加供给,另一方面限制消费、减少需求。

 

[林副局长]:

  第三类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的经营等。

  第四类是重要的公用事业。这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等。这些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日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重要程度较高。同时,其中有些行业投资大,规模经济发挥着优势,适当垄断符合经济效益和秩序的要求。这些行业的价格如果放开,对生产和生活都不利。

 

[林副局长]:

  第五类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等。这些行业带有一定的福利、保健、教育性质,不宜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主体的行为目标,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行业还刚刚引入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充分竞争,所以不宜放开价格。但私人诊所、私立学校等价格可以放活。

  通俗地讲,《价格法》是用排除法进行规定的。《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就是我上面讲的这些,这几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它的都要放开,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主持人]:   我们知道,电力服务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的价格也是广大民众特别关注的。您能否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电力价格要实行政府定价?

 

[林副局长]:

  我省的《定价目录》规定: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目前,仍然实行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模式。大电网可把分散的发电站和用户联接起来共用一个网络,从而直接降低了供电成本;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用户具有不同的负荷曲线,大电网可充分利用用户负荷曲线的分散性,从而提高网络的负荷率;电网规模越大,调峰能力越强,系统安全运行越有保障。

  因此,无论竞争多么有效,也难以与独家经营产生的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相匹敌,更无法弥补网络重复建设造成的巨大浪费,在同一地区同时建有两个以上的网络是非常不经济的,一家经营比几家共同经营的成本低、效率高,可以补偿垄断其他方面的低效率。所以,当今世界各国的输、配电网络经营都无一例外地形成了区域性独家垄断的产业组织形式。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这类商品如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卖方竞争不充分,用户无选择余地,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同时由于缺乏市场约束,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使生产这种商品的行业不求进取、不注意内部挖潜,不注意提高技术进步,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

 

[主持人]:   刚才了解了政府定价,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政府指导价?为什么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还有权利制定价格?

 

[林副局长]:

  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即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限度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价格,从而保证价格的正常运行。换句话说,政府指导价是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集价格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于一身,既能适应价格稳定的要求,又能满足市场变动的要求。

  另外,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新产品一般指全国范围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或在原理、用途、性能、结构、材质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具有新改进的产品。试销价格是工业品试制阶段的销售价格。由于新产品一般尚未定型,质量和效用也不稳定,试制成本可变性大,且没有同类产品可供比较,因此,合理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对调动企业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以及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对政府将来制定正式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持人]:   请问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什么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实行政府定价还是实行政府指导价?

 

[林副局长]: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主持人]:   定价目录由哪些部门制定?

 

[林副局长]: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主持人]:   请问我省的定价目录都规定了哪些定价项目呢?

 

[林副局长]:   《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了重要商品、部分资源产品、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房地产共6大项的定价项目,每个大项中又根据商品和服务的不同做进一步区分。

 

[主持人]:   下面,我们针对民众比较关心的几个项目,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定价管理。首先请问我省对药品是如何进行定价管理?

 

[林副局长]:   一是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定价,定价范围是辖区内医药企业、医疗机构销售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是对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民族药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政府指导价,定价范围是辖区内《国家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的剂型和品种、民族药,调剂进入地方医保范围内的品种;三是对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其中,对于省级医疗单位和在榕中央机关、部队医疗单位销售的制剂,由省物价局制定指导价,对于辖区内医疗单位和在设区市(福州市除外)的中央机关、部队医疗单位销售的制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四是对于中药饮片的流通费用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对辖区销售的《国家医保目录》内的中药饮片进行定价。

 

[主持人]:   福建省对哪些重要公益性服务价格进行定价管理?

 

[林副局长]:

  一是对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的服务价格、殡葬服务价格、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另外,辖区内有线电视移户(址)和报停重新开通等业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指导价。

  二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结算标准、临床用血的供应价格、教育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此外,除前面制定指导价的部分以外,有线电视的收费标准也实行政府定价。

 

[主持人]:   福建省对房地产的价格如何管理?

 

[林副局长]:   房地产这块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宅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的销售价格,分别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的权限对销售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二是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所辖各区内公有住房、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由设区市政府定价,辖区内公有住房、向城镇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廉租住房由县(市)人民政府定价;三是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部分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两管三线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四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实行政府定价。

 

[主持人]:   除直辖市以外,市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制定定价目录?在定价方面有什么权限呢?

 

[林副局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主持人]:   请问目前在重要公用事业方面,我市有哪些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林副局长]:   目前,重要公用事业方面我市主要对以下项目有定价权限:城市供水的销售价格、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我市辖区内公路农村道路的客运票价等、城市公交和客运出租车的票价和出租车运价、我市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部分危险废气物处置的收费标准和环境卫生服务的收费标准。

 

[主持人]:   我们知道,政府在制定某些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时候,会举行价格听证会。请问在制定哪些价格时必须举行听证会进行论证?

 

[林副局长]:

  政府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必须实行听证会制度。

  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一般包括:电力、自来水、交通运输、医疗、教育、住房、有线电视和主要游览景点门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一般不能提前购买或储存,对市场不产生冲击。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权限内,应根据消费者反映和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主持人]:   为什么政府在制定一些特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时,必须召开听证会?

 

[林副局长]:

  听证会制度是指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收费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

  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主持人]:   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要求政府修改政府指导价吗?

 

[林副局长]:

  《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换句话说,消费者、经营者有调价建议权。由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依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确定的,这三项是变化的,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应适时调整。由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同,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品种的具体价格水平,也要适时进行调整。调价时,要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报批。对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了解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消费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接受方,了解市场供求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因此有权向政府提出调价建议。

 

[主持人]:   非常感谢林副局长做客厦门市人民政府网。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