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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市民政局,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根据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收费事项调整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延长《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23〕239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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