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5-2019-002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2019-11-05
《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05

  为加强对我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省物价局印发的《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

  一、修订必要性

  (一)适应现行定价目录的要求。原《办法》是在2010版福建省定价目录基础上制定的,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一致,此次修订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贯彻落实8号令的要求。原《办法》是2014年制定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8号令在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等作了相应调整,需要在成本监审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

  (三)对接新会计制度的要求。我省公办中小学校2019年1月1日前会计核算执行的是中小学会计制度,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新的会计制度对中小学校会计核算的模式和内容作了新的规定。会计制度作为定价成本监审的一个重要依据,必须在实际监审工作中做好相应对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2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对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和成本监审内涵进行界定,确定开展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构成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财务费用等,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9种费用支出。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对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固定资产原值核算及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维修费、公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标准。

  第四章附则。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的归属等做出规定。

  三、修订说明

  (一)补充完善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几种情形。《办法》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学校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费用(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均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重新规定教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办法》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同时结合实际,不再对生师比进行考核。

  (三)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核定实行双向管控。《办法》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核定既控制其基数和比例,又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四)对管理费用的核定有变化。《办法》规定,管理费用中的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等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区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分别制定公务接待费、业务招待费的核定办法。

  (五)固定资产有新的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更明确。《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0号)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及装具四大类,固定资产分类归属更加明确。

  (六)财务费用核定更严格。《办法》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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