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02-07-09-2022-006 | 主题分类 | 公共事业价格管理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文 号 | 厦发改价格〔2022〕94号 |
内容概述: |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促进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发改委关于天然气保供工作的要求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司,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和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终端
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市天然气平稳供应,提高企业保供能力,促进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要求,以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改革为依托,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非居民用户的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调整。居民用户暂不适用(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调整根据省发改委通知执行)。居民用户与非居民用户类别划分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联动方案
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包括但不限于中海油LNG合同内气源、合同外增量气源、中石油西三线气源以及LNG现货气源等)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你司应在市市政园林局的指导下合理安排各类气源的采购,采购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
(一)联动项目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以下简称气价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启动条件
以省发改委公布的中海油印尼合同气价为基期的价格2.216/立方米,当天然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上调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1:0.8同向调整;当天然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下降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1:1同向调整;当天然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0元/每立方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下一个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三)联动公式
1.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额
2.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四)调价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华润燃气公司、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市发改委进行价格测算时,上游供气企业、华润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市发改委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启动条件的,按照气价联动机制及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确定后实施。
(五)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三、价格结算
自市发改委公布的调价实施之日起,你司第一次非居民用户抄表按调整前的终端销售价格结算,第二次非居民用户抄表按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结算。
四、价格监督
你司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并在企业网站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本方案自 2022年4 月 1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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