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1-10-14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实话意见》,以及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政务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在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的指导、监督下,由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级;
  (五)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
  (六)向上一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五)上级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评议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实行百分制,评议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75分至89分为良;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社会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议。在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官方互联网(dpc.xm.gov.cn)上公布评议内容,由公众上网评议。
  (二)代表评议。委托当地人大、政协机关或直接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三)抽样评议。向当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发放评议表,进行评议。
  以上评议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
  第九条 组织开展社会评议的部门应当真实记录、汇总评议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或要求向被评议单位反馈。
  第十条 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制订措施,积极整改。整改情况可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结果为“差”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作专题报告。
  整改工作由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 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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