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25 19:48

  《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根据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需对市应急储备成品粮代储代轮换合作企业的产生机制进行改革,因此需要对原市粮食局《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厦粮调〔 2018〕116号,以下简称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经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为建立不少于本市购粮人口15天口粮市场消费量的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通过管理办法修订改革,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和力量的参与,完成储备目标任务。

  三、工作进展:2021年10月启动修订工作,同年12月完成送审稿,拟2022年1月底前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应急储备成品粮是指市政府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市级储备大米、小麦粉。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政策依据和修订要点如下:

  (一)改革代储代轮换合作企业产生机制。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将市应急储备成品粮代储代轮换合作企业的产生机制,由原来承储企业公开征选、开展拟合作企业条件符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市发改委研究批复后再启动合作洽谈、签订协议的流程,改革为“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对象中,参照政府采购的管理要求和规定方式确定”。旨在推动公平性竞争和廉政建设工作。

  (二)修订代储代轮换合作企业条件要求。主要修订对合作企业经营能力的不切实际要求,和不利于外地企业参与竞标的条款内容。如:将要求加工企业类粮食月经营量达到1500吨以上、贸易经营企业类粮食月经营量达到800吨以上等条件改为“具有与拟承担的代储(或代轮换)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能力”; 将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要求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旨在鼓励更多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外地企业参与竞标,为厦门市粮食安全贡献力量。

  (三)明确应急动用的价格补偿机制。增加第二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时,库存成品粮成本价超过结算基准价的,采取先动用、后结算。如因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而产生价差亏损的,由承储企业提出情况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发生价差及费用开支的审核,按程序报批后清算”、“为提高应急响应效率,承储企业应定期做好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应急出库预安排计划,提前收集应急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价信息并妥善加以管理,不得随意向政府监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扩散信息,合作企业应及时、准确配合提供入库成本价信息”的条款。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新的大米、小麦粉国家标准,修订并强化日常管理与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六、注意事项: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代储、代轮换前,请认真阅读本办法和承储企业相关实施细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包括合同范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流程简介如下:

  承储企业(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有合作意向企业报名-- 报名企业条件符合性审查-- 符合条件企业按认可的能力条件选择相应合同包参与竞价-- 采购小组评标(或邀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确定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 履约(包括按时交货、及时轮换、遵守应急管理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七、关键词诠释: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厦门市发改委粮食储备流通处,钟建福,电话2896240;陈学东:电话2896241、传真0592-2896243。

 

  法规文件: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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