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一)依据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55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73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现行文件已经到期
2017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厦发改价格〔2017〕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20起实施,有效期5年。与此同时,2021年下半年,国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文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因此,我市有必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工作进展
因原文件已经到期,2022年1月启动修订工作,同年2月24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内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2年2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新增发放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要求,这几年来,我市已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特困人员补贴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范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将明确上述对象纳入发放范围。
(二)新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
根据《实施办法》,市民政局除了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补贴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基础数据,还包括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并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组织做好发放工作。机构改革后,我市成立了退役军人事务局,重点优抚对象改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故在新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职责。即:负责提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负责根据联动机制确定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协调各区做好发放工作。
(三)修订了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条件
《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的条件。拟将启动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价格指数(SCPI,下同)单月涨幅达到5% ”修改为“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四)修改了价格临时补贴金额最低发放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月度联动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35元的按35元标准发放。新的《实施办法》,拟将价格临时补贴金额累计最低发放标准由35元提高为50元。
六、注意事项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特困人员补贴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范围。
2.重点优抚对象改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SCPI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由国家统计局厦门调查队负责提供数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海昆 联系电话:0592-289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