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05 15:07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8〕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5起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3年5月4日执行期满5年。近5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指示精神,不断加强和完善平价商店机制建设,取得较好成效。根据统计,2018年《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至2022年底,我市平价商店已由2018年的92家增加至127家(截至2023年3月31日),其稳价惠民示范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我市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尤其是在新冠疫情、非洲猪瘟以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时响应、及时启动,对稳定物价、保障民生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深受各级领导和群众欢迎。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工作实践,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后印发实施。目的是进一步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确保我市市场供应质优量足价稳。

  二、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使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4日。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

  (一)主要修订的内容:

  1.平价商店不再强调以国有超市为主体、大型连锁民营超市为补充的方式设立。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外资经营企业,也不论大型或中、小民营连锁超市,均欢迎和鼓励加入平价商店,并一视同仁。因此第五条删除了“平价商店以国有超市为主体、大型连锁民营超市为补充的方式设立”的表述,修订为“平价商店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采取在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中设置政府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等方式,在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合理布局”。

  2.平价商店的准入门槛适当降低。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辖区不少于5家(含5家)门店,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大型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鉴于平价商店主要服务人群主要是中低收入阶层,为惠及更多人群,应尽量扩大覆盖面,在本市辖区不少于5家(含5家)门店的大型超商大都集中在岛内及岛外居民聚集度较多区域,有些知名度较高的大型超商,在本市辖区门店数量少于5家。一些远离主城区、居民聚集度较低的镇(街)甚至没有1家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超市门店。所以将与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对应的第六条第一款修订为“在本市辖区不少于3家(含3家)的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

  3.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条件有所降低。原《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原规定“蔬菜类平均价格周环比涨幅超过30%”,按照《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的相关条款修订为“蔬菜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4.适当提高平价商店猪肉补贴标准。原《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猪肉等必需品价格低于市场均价5%,所能发挥的调控作用较小。因此,该条款修改为“……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0%以上”。

  (二) 主要增加的内容

  1.政府储备冻猪肉通过零售终端市场投放时列入平价商店管理范畴。我市政府储备冻猪肉一般是通过定向投放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无需政府另行补贴。近几年来,根据国家和省保供稳价工作的要求,有时需通过零售端投放市场供应给广大市民。因此,在《实施细则》第十条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在零售端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部分平价商店投放政府储备冻猪肉时,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20%以上。”

  2.强化平价商店动态管理等日常监管规定。近几年来,为了发挥平价商店机制作用,市发改委探索实施动态管理的办法。即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实行优胜劣汰。包括实施奖优扶持政策、末位淘汰政策、熔断政策。为了提高相关规定效力,将第十八条修订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及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采取现代管理手段,提高监管水平,通过社会监督与组织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平价商店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予以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履行协议约定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注意事项

  平价商店的设立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制度,即每年10月15日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受理加入平价商店经营申请的通知,提出下一年度平价商店建设计划。凡新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根据通知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海昆  联系电话:2893322

  法规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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