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7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报告中的数据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中楼,邮编:361018,电话:0592-2896082,电子邮箱:fgww@xm.gov.cn)。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条例》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改革中心工作,着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本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95条,办理依申请公开申请61件。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为更好地服务和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聚焦权力配置运行,进一步加强用权公开
1.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一是对照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于11月26日印发并在官网信息公开栏目公开《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权责清单(2020年版)》。二是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类信息,在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栏目集中公开我委“三定”职责、领导简介、内设机构、下属单位设置情况及职责等信息,全年共更新发布领导介绍信息14条、内设机构(包括下属单位)信息33条。
2.推进重点领域主动公开。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文件要求,根据《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厦发改投资〔2020〕360号),并在网站公开。
3.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在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法规栏目集中公开我委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因机构改革,原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粮食局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清理范围),经过清理共废止7件、宣布失效10件,清理情况已公开,并对失效文件进行了标注。
(二)聚焦“六稳”“六保”,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回应
1.及时发布“保基本民生”信息。一是主动回应社会热点。疫情期间有部分商家散布谣言哄抬粮价,我委主动回应,在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关于当前我市粮食市场供应有关情况》,向民众公布我市粮食储备及应急加工厂相关数据,提前疏导稳定公众情绪。二是为保供稳价信息发布提供“绿色通道”。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稳定,我委依托现有103家平价商店实行政府差价补贴销售平价农副产品政策。同时从4月1日开始,对政府差价补贴销售猪肉政策由原来补贴5%提高到10%差价补贴。对于我委制发的平价商店相关文件及有关宣传报道信息,委办公室“特事特办”均在第一时间发布,及时向公众传递保供稳价信息。
2.加大“稳投资”信息发布。我委努力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快推进省重大重点及“重中之重”项目建设,推动项目督查评比,持续开展“加大晒的力度、加快赶的进度”活动,每季度通报,促进比学赶超,利用本委官网、微信公众号、传统新闻媒体宣传我市重点项目工作进展、完成情况。
(三)聚焦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1.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便利。
(1)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会同牵头部门研究提出首批“一件事”事项清单,优化再造办理流程,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有关功能模块升级,完成“一件事”工作在窗口落地执行,并将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样本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提高办事指南准确度,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的要素标准规范及省审批改革要求,完成全省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将事项办理要素全面规范统一。根据本单位的市级审批权限对细化梳理成果进行关联绑定,完善已关联事项的具体办事指南信息。在事项引领标准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本单位实际办事标准,确保各要素准确明晰,可用、规范。
(3)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提高经济政策发布解读针对性精准性,提升经济政策发布质量,注重提升经济政策解读回应渠道的权威性,增强解读回应实际效果。
2020年度开展政策解读情况
解读日期 |
政策内容 |
解读形式 |
1月15日 |
解读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通知 |
文字解读 |
3月7日 |
申报防疫措施费补助政策 |
微信公众号 |
5月18日 |
解读平价商店作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
专题培训 |
6月3日 |
解读厦门市促进新经济增长政策 |
在线访谈 |
6月11日 |
解读《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新闻发布会 |
10月23日 |
2020年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政策 |
微信公众号、行业协会微信群、现场走访 |
11月17日 |
解读粮食企业流通统计制度 |
到粮食企业发放政策资料 |
11月17-18日 |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专题培训、图片图表 |
11月18日 |
厦门市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政策解读 |
专题培训 |
12月2日 |
解读《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
微信公众号(包含图表) |
12月2日 |
解读《厦门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
在线访谈 |
12月28日 |
解读厦门粮食保供稳价工作 |
在线访谈 |
2.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公开。疫情发生后,利用“厦门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宣传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宣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和党员干部防控疫情的动人事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方法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四)聚焦落实新《条例》,进一步加强制度执行
1.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要求。一是规范信息公开平台。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于6月份修订完善我委《信息公开指南》;按照国办公开办《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的规定,参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委有相栏目设置,对我委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整合,编制我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召开信息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类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内容进行明确,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二是完善内部制度,规范答复文书格式。进一步完善依申请信息公开内部工作制度,修改《依申请公开回复工作流程图》;参照国办公开办《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三是设置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根据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我委官网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栏目集中展示8类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
2.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完善委属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核等制度,实施“三审三校”,确保网上信息内容安全,并提升了平台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截至12月31日,“厦门发改委”微信公众号共发布推文703条,及时传达解读政策,听取民声、反映民意,与网民形成良好互动,头条阅读量大部分保持的1万以上,每月总阅读量保持在50万次以上。委门户网站“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通告”栏目分别发布信息93条、60条、64条,并开设“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专栏,进一步丰富宣传阵地内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 |
1 |
4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2 |
0 |
3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1 |
0 |
506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21 |
6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 |
1313558.51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60 |
1 |
0 |
0 |
0 |
0 |
6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8 |
0 |
0 |
0 |
0 |
0 |
18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40 |
1 |
0 |
0 |
0 |
0 |
4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60 |
1 |
0 |
0 |
0 |
0 |
6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政策解读形式需要进一步丰富。目前我委的政策解读形式主要以文字说明、图解或领导在线访谈为主,下一步我委将探索通过聘请专业公司,通过制作动画、短视频等方式,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以民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政策解读,扩大传播面和影响面。
2.信息公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处室的工作人员对于本委制作的正式文件均能按要求公开,但对于非文件类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不强。下一步我委将加大对业务处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大正式发文以外的政务信息的公开力度,切实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3.对新《条例》及配套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新情况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在统计口径上,由代理律师代为提交的,但申请表上申请人类型为“自然人”的,应归为“自然人”还是“法律服务机构”;申请获取已公开文件的纸制版是否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要求开自己提交的备案信息,并由公证处陪同如何处理等。以上情况我委将通过增加对上沟通、借鉴兄弟单位经验、咨询专业律师意见等方式予以解决。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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