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8-00-2023-001
  • 备注/文号:厦发改粮储〔2023〕1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1-10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各区发改局(粮储局),粮食监管一、二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省粮储局年报通知要求,我市拟开展2022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和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把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全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粮食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统计督导;还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合理分配任务,并将基层责任落实到人;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指导督促入统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全面宣导履行粮食流通统计义务的相关规定。

  (二)逐级审核上报。各有关单位要对各项统计年报数据和供需平衡调查数据进行逐级审核,未经审核的数据不得上报。要前移数据质量控制关口,组织购销、仓储、产业投资、人事等相关业务骨干人员配合统计人员,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共同对基础统计数据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对异常数据要深入核实,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督促统计人员予以纠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

  各有关单位要重点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统计汇总表进行审核。要注重年度间纵向比对审核,以及报表间横向衔接验证,也要与供需平衡调查、仓储设施专项调查、上报其他主管部门的同类指标的数据相互校验。对发现统计数据造假的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必要时可抽取部分重点入统对象进行核实。各有关单位汇总上报的统计年报和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二、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

  (一)如实填报统计年报。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各专业统计报表,要全面细致梳理本单位2022年全年粮食购销存等各项业务发生情况,仔细核对相关账表等业务资料,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内涵,实事求是填报数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错报和重复统计,要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核准入统单位基本信息。2022年度各项统计年报均需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上报送,入统单位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汇总结果的准确性。各有关单位要逐一审核所属入统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统计经办人、单位性质、企业经营类型和品种等,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报系统中,只有单位基本信息表的状态为“已确认”时,其他报表才可以进行“上报”操作。2023年1月3日至10日,直报系统对各地入统单位基本信息开放维护功能,如有调整请抓紧修改完善,此后直至年报数据汇总完成前不再开放。

  (三)统计年报进度安排。2022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统计时点为2022年12月31日,将由直报系统依据本年度月报数据自动汇总生成。

  2023年1月9日前,各有关单位要完成粮油购销存12月份月报和2022年第四季度粮油产品季报的报送。

  2023年1月16日起,各有关单位开始填报年报、调整修正生成的年报数据,要按月份认真审核本年度月报数据,及时调整错统、漏统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2月20日前,必须完成各专业统计年报在线审核并提交。

  (四)强化统计分析。各有关单位要在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强化统计分析,认真撰写当年度各项专业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三、做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

  (一)严格执行调查方案。2022年度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仍按原方案原方法开展,以2022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中“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调查2022年度主要粮油品种的供给量、消费量、库存量等数据。供需平衡调查不仅要掌握粮油产量、省外调入、进口、消费、库存等数据,还要调查掌握省际间流量流向情况,确保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分析区域粮油供需平衡特点与趋势。

  我市着重对跨省(市)粮食流通量和流向情况进行调查。一是各有关单位要以流通和流向统计定期报表为基础,审查核实所有入统企业的“省(市)外购进”和“销往省(市)外”流通数量和基本情况,为避免重复需确认是本企业从省外经营者调入的粮食才能记入“从企业购进-省外购进”,如果供货方是我省省内企业则记入“省内市外购进或销售”,如果供货方是我市注册的经营者则该笔业务记入“市内县外购进或销售”;二是部分大中型粮油贸易企业还需注意区分和补充填报一张反映“外购外销”业务量的年度省际间流向表,“外购外销”业务量是指我市粮贸企业从省外购进粮油但未将粮油运到我省、市属地范围内,而是通过物流渠道直接销售给了省外客户的情形,我市汇编的粮油供需平衡汇总表必须剔除“外购外销”的业务量。

  (二)报送时间要求及联络人。 按照省粮储局的要求,我市城镇居民口粮(油)调查户台账将于2023年元旦后陆续回收并汇总录入,春节过后完成全市口粮调查测算工作;所有关联粮油加工、经营、转化企业于2023年2月25日前上报调查表及其附表,具体调查任务分解如下:

  1.有关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统一填报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基础调查3表)、省际间粮食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015-6);粮食转化企业填报粮食转化企业粮食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基础调查4表)、省际间粮食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015-6);

  2.有关食用植物油及油料加工、经营企业填报食用油经营企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GL DCB-4)、省际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16-6);食用植物油转化企业填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存基础调查表(GL DCB-5)、省际间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主要流向情况调查表(GL16-6);

  3.城镇居民固定点粮情调查户填报城镇居民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各有关单位务必在2023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调查人员培训、企业调查表发放、收集城镇居民固定调查户粮油收支台账,对未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非国有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式采集样本数据。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基础数据采集、报表处理、数据汇总和资料整理。2023年3月5日前,将城镇居民固定点粮情调查户的基本信息和基础调查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上直报。2022年3月12日前,全面完成调查数据推导、汇总、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粮食储备流通和发展处。

  各辖区统计经办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伟明(负责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年报、产业经济年报),0592-2896242,13860430548,邮箱:448501690@qq.com;陈学东(负责仓储设施投资和科技年报),0592-2896241,13600925081;陈燕雪(负责粮油购销存年报和从业人员年报),13779977211;李建致(负责同安、翔安辖区各专业统计年报),0592-7022521,15160055834;庄超艺(负责集美、海沧辖区各专业统计年报),0592-6155725,15306090923。

  (三)严格使用并落实调查经费。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厦粮调〔2016〕86号)使用调查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将调查专款拨付到各调查对象。城镇居民口粮消费调查户每户当年补贴标准600元、口粮消费调查员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100元,企业调查员当年补贴标准每户400元。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各单位统计人员、调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第九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担对调查基础表和调查汇总表以及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

  附件:社会粮油供需平衡基础调查表附表(1-7)

  (附表电子表格请从厦门市发改委网站http://dpc.xm.gov.cn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粮食管理”栏目中下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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