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8-00-2023-009
  • 备注/文号:厦发改粮监〔2023〕53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11-07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各区发改局、粮食监管一局、粮食监管二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储备粮管理集团公司,各粮食企业:

  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的通知》(闽粮仓〔2023〕28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2023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的通知》(闽粮仓〔2023〕286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开展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粮食收购、储存、加工和政策性用粮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2.日常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情况。

  3.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能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培训情况。

  4.粮食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明示品种、等级、质量要求、价格等情况。

  5.承储企业落实政府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检测和日常管理情况。

  6.采购粮食索取、查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和对采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验收情况。

  7.辖区内粮食企业落实“原粮一品一码追溯”和信息上传情况。

  8.落实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情况(是否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计,不得少于3年。

  9.超标粮食处置情况: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和召回粮食的处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2023年11月。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复查、省局抽查的方式。

  11月上旬前各企业按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1月9日前报送自查报告至市发改委粮食监督检查处;11月13—17日市发改委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复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以迎接省局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本次市级检查工作由委粮食监督检查处负责,检查小组成员由监督检查处及监管一局、二局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要认真组织部署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各项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检查工作表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

  (二)突出重点,抓实落细。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是对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监管机制及责任、质量追溯等相关工作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我市粮食工作实际,对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突出重点,确保抓出实效。

  (三)认真总结,边查边改。本次检查要做到以查促改,把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全过程, 通过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立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档案,并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附件: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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