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4-014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费〔2024〕665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12-06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健全我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3〕503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闽发改运行〔2022〕547号)精神,依据我市居民气价与上游气价的联动机制,为切实稳妥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有序疏导缓解居民气价倒挂现象,现将我市管道天然气具体执行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从3.274元/立方米调至3.41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仍按国家规定的三档价格级差1:1.2:1.5进行相应调整。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属于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调整,如有其他优惠规定可依照执行。
二、困难群体用气优惠措施
为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等人员家庭(持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用气价格仍按原标准3.274元/立方米执行。
三、调整时间
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即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气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气价结算。
四、相关要求
你司接文后,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抄表、清算衔接,按照相关规定明码标价,积极为困难群众办理优惠减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全力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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