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3-013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格〔2023〕40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8-30
市水利局:
《关于商请启动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初级水价格调整的函》(厦水利函〔2023〕11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2022年5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初级水用户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水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一)自建泵站和管网的用户。即供应华电(厦门)置地有限公司、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初级水用户原水价格为0.65元/吨。
(二)其他初级水用户。包括安兜自来水有限公司、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东亚电力(厦门)有限公司以及华电(厦门)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原水价格为0.85元/吨。
以上价格适用范围为九龙江北溪引水的初级水用户。
二、初级水用户原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
今后水资源费调整时,我市初级水用户原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按照1:1同向同幅度调整。
三、水量蒸发、蒸腾问题
初级水用户确实存在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情况且在排水口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可向市市政园林局申报排水量,由市市政园林局进行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请接文后,通知市政水务集团遵照执行,并按本规定在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8月31日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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