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4-012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格〔2024〕503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9-03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3

各区发改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市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和代收费人:

  为规范居民生活水电价格管理,保护水电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水电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清理规范我市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

  二、规范出租房屋水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水电费用,对于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及损耗,原则上应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和公摊费用解决,不得将该类费用计入水电费中收取。经出租人和租户协商一致,通过公摊费用解决的,应区分水电费和公摊费用,并清楚标示。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的公摊及损耗费用总额,以实际发生的公摊水电及损耗费用总额为限。

  三、明确水电费使用数量和价格。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发改局、供电供水企业要积极加强宣传,通过官方网站、媒体、企业营业厅、手机推送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对用水用电环节不合规收费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进行举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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