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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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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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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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发改价监简(2018)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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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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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康禾堂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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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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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门诊部开展诊疗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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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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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0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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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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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2018年11月21日前将罚款缴至厦门财政局(市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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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救济途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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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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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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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处罚日期: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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