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市思明区尚渔鲜餐厅)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发改价监简[2019]03001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厦门市思明区尚渔鲜餐厅;经营范围: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查询。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该餐厅经营的海鲜产品价格于2019年1月17日未明码标价。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
该餐厅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
权力救济途径告知 |
如果该餐厅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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