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都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发改价监简(2019)02001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厦门都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和证据 |
该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收取开瓶费未明码标价。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500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
该店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
权力救济途径告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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