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思明道路停车智能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时间:2019-04-02 17:18

                             

  当事人:厦门思明道路停车智能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C区2F-G

  法定代表人:宋旭升

  职务:董事长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厦物价举[2018]953号),我委依法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2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一案进行了检查。

  你公司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违反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厦发改价格[2016]687号)、《关于公布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 [2017]753号)的有关规定,存在涉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的违法事实:

  根据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厦发改价格[2016]687号)、《关于公布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 [2017]753号)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起,二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时段20:00-22:00(含)收费标准为4元/小时,三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时段20:00-22:00(含)收费标准为1元/小时。你公司将上述收费标准在所经营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立收费公示牌向社会公示。2017年9月之前,你公司使用中国银联POS机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幅度进行收费,但系统数据被覆盖,无法调取。

  然而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实际收费时,你公司并未按公示标准进行收费。

  自2017年9月起,你公司使用现行特定收费系统对所经营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用即停即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由入场收费和离场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在车辆入场时,你公司所使用的收费系统未区分时段和车位类别,一律收取5元;在车辆离场时,若收费系统显示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5元则再另收差额,若系统显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超过5元,则不再另收费用。你公司所经营的二类、三类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在夜间时段20:00-22:00(含)进场的车辆首小时均按5元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即二类车位4元/小时,三类车位1元/小时),分别多收1元、4元。由于收费数据庞大分散,统计难度大,你公司无法有效提供多收总金额。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现场提取及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鉴于你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并主动提供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重要证据,经查证,你公司所提供的线索属实。根据《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问题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1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10000元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专户 (全称:厦门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帐号:40000000000327101)。你院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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