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6-01-2024-144
- 备注/文号:厦发改外经备〔2024〕12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8-14
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长塑(香港)有限公司并与香港子公司共同在印度尼西亚设立PT CHANGSU INDUSTRIAL INDONESIA公司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新设长塑(香港)有限公司并与香港子公司共同在印度尼西亚设立PT CHANGSU INDUSTRIAL INDONESIA公司项目是我委于2023年10月25日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厦发改外经备〔2023〕99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你公司在香港新设长塑(香港)有限公司并与香港子公司共同在印度尼西亚设立PT CHANGSU INDUSTRIAL INDONESIA公司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意:1、项目总投资额由1370万美元变更为6891万美元;2、中方投资额由1370万美元变更为6891万美元,实际使用币种和金额由1370万美元变更为6891万美元;3、中方投资额构成由“厦门长塑以境内自有资金出资13.7万美元,占印尼长塑1%股权;通过香港长塑出资1356.3万美元,香港长塑占印尼长塑99%股权”变更为“厦门长塑以境内自有资金出资20.96万美元,占印尼长塑1%股权;通过香港长塑出资2075.04万美元,香港长塑占印尼长塑99%股权;通过印尼长塑向中国境内银行贷款4795万美元”;4、项目主要内容和规模由“新建一条BOPA 薄膜生产线及相应配套工程”变更为“新建两条BOPA 薄膜生产线及相应配套工程”。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厦发改外经备〔2023〕99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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