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6-01-2025-139
  • 备注/文号:厦发改能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7-21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21

厦门港务海顺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厦门港翔安港区1#-5#集装箱泊位工程节能报告》(以下简称“节能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本审查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G5532 货运港口,项目编码为2210-350213-04-01-942877,建设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刘五店-澳头岸线,翔安隧道以东,在已建 6#散杂货泊位以西。项目拟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2033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4个20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岸线总长度1864m,满足2艘20万吨级、1艘15万吨级、1艘10万吨级和1艘1万吨级集装箱船同时靠泊需求,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426万TEU(标准箱),设计吞吐量420万TEU/年。工程陆域占地面积167.89公顷,包括码头前沿作业区、自动化堆场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和超限箱堆场区、闸口区、查验区、普通空箱堆场区以及生产生活辅助区、机修区等,总建筑面积55296.84㎡。

  二、审查意见

  (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节能报告主要依据适当,内容、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相关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合理,方法科学,结论相对准确,节能措施基本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二)本项目能源消费种类主要是电力,年电力消耗量为7864.87 万kWh,年综合能耗折合9665.93吨标准煤(当量值);集装箱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指标为17.42tce/万TEU,小于《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823-2021)中的1级(先进值)24tce/万TEU。

  三、工作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节能报告作为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运营的重要依据,落实节能报告中的节能措施,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评估,并做好安全生产及消防“三同时”等有关工作,落实“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四)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用能工艺、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五)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我委。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项目投产后,应严格控制年能源消费量、能耗指标等不高于报告书测算值,严格按照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七)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四、相关说明

  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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