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6-01-2025-198
- 备注/文号:厦发改外经备〔2025〕17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9-18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建发长榕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报来《关于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设C&D NO.11 Group Limited、厦门建发长榕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设C&D Banyan Holdings Limited,并分别通过以上子公司共同收购Chi Forest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元气森林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35%股权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收悉。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你公司分别新设子公司并通过子公司共同收购Chi Forest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元气森林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35%股权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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