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办[2013]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和公开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涉及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类规划和计划;
(三)以我委名义编制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审批重要建设项目的行政决定;
(五)属于转发上级的文件或以其为依据而制作的文件。
第七条 我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制。属于应公开(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主办处室负责初审,委办公室负责复审,委领导负责终审。
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初审,并须征求会办处室意见。
与其它政府部门共同制作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我委起草该政府信息的主办处室须与相应的政府部门的相关处室联合开展保密初审工作。
第八条 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本委保密部门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应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3年以上。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文件发文单上。
第十二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该政府信息文本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两个材料。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函复后,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我委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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