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时间:2025-12-30 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0月31日

  ⽣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态环境监测能⼒和⽔平,保障⽣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态环境监测在⽀撑⽣态⽂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 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本条例。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为履⾏⽣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的⽣态环境监测(以下统称公共监测),以及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就其相关活动对⽣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监测。

  第三条 ⽣态环境监测⼯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国家建⽴健全⽣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加强⽣态环境监测能⼒建设,加快建⽴现代化⽣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态环境监测⽹络,全⾯提升⽣态环境监测的⾃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态环境监测⼯作的组织领导和⽀持保障,统筹协调解决⽣态环境监测⼯作中的重⼤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和⽀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开展⽣态环境监测⼯作所需经费列⼊本级预算。

  第七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态环境监测⼯作。国务院⾃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农业农村、⽓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按照职责分⼯,负责⽣态环境监测有关⼯作。

  地⽅⼈⺠政府⽣态环境主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政区域内⽣态环境监测⼯作。地⽅⼈⺠政府有关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政区域内⽣态环境监测有关⼯作。

  第⼋条 地⽅各级⼈⺠政府应当建⽴健全防范和惩治⽣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作机制,确保⽣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

  第九条 国家⿎励、⽀持⽣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加⼤⽣态环境监测专业⼈才培养⼒度,促进⽣态环境监测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建⽴健全⽣态环境监测数据汇交制度和集成共享机制,⿎励、⽀持⽣态环境监测数据深度开发和应⽤。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条 地⽅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应当认真履⾏⽣态环境监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态环境保护⼯作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态环境质量监测、⽣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

  第⼗⼀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组织国家⽣态环境监测⽹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政府⽣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同级有关部⻔组织本⾏政区域内地⽅⽣态环境监测⽹络。

  组织⽣态环境监测⽹络,应当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国家⽣态环境监测⽹络和地⽅⽣态环境监测⽹络互联互通。

  第⼗⼆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统⼀规划国家⽣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同级有关部⻔统⼀规划本⾏政区域内地⽅⽣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设置、调整和撤销地⽅⽣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报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备案。

  ⽣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态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条 ⽣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加强对⽣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管理,保证⽣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

  地⽅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为⽣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运⾏提供保障,并采取措施加强对⽣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占、损毁⽣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扰⽣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

  第⼗四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实施⽣态保护补偿、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撑。

  县级以上地⽅⼈⺠政府及其有关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组织开展跨⾏政区域的⽣态环境质量监测,推动监测信息共享、监测数据互认。

  第⼗五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和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态环境主管部⻔按照有关规定统⼀发布⽣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定期发布⽣态环境状况公报。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违法发布⽣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第⼗六条 ⽣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应当按照职责分⼯,依法加强对各类污染源(包括移动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向有关单位或者个⼈提出相关建议、要求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励在⽣态环境监督监测中使⽤遥感监测等⾮接触式技术⼿段,提升监测效率,减少对正常⽣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

  第⼗七条 ⽣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应当加强对⽣态环境⻛险的监测预警,提升⽣态环境⻛险预警能⼒;发现可能危害⽣态环境安全或者公众健康情形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健全突发⽣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将突发⽣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纳⼊相应的应急预案,提⾼突发⽣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

  突发⽣态环境事件发⽣后,⽣态环境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作统⼀部署开展应急监测。突发⽣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结束后,有关⼈⺠政府应当⽴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地⽅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作⼈员不得以任何⽅式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暗⽰有关单位、个⼈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得对依法履⾏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为的单位、个⼈打击报复。

  第三章 自行监测

  第⼆⼗条 企事业单位对其⽣产经营等活动中污染物、温室⽓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突发⽣态环境事件等对⽣态环境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测。

  第⼆⼗⼀条 开展⾃⾏监测应当按照⽣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案,明确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式等。

  ⾃⾏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联⽹。

  第⼆⼗⼆条 开展⾃⾏监测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安装、使⽤⾃动监测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其⾃动监测设备应当与⽣态环境主管部⻔联⽹。

  企事业单位发现⾃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态环境主管部⻔,并对⾃动监测设备进⾏检查、修复。

  第⼆⼗四条 采⽤⼿⼯监测⽅式开展⾃⾏监测的,应当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等⼯况,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暗⽰有关单位、个⼈实施下列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为:

  (⼀)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破坏监测设备,擅⾃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况,或者使⽤作弊⼯具等⼿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为。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监测的原始监测记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存期限的,原始监测记录⾄少保存5年。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技术服务机构

  第⼆⼗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企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监测服务)。

  第⼆⼗⼋条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技术⼈员和管理能⼒,并按照规定向⽣态环境主管部⻔备案。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技术服务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态环境主管部⻔提交书⾯承诺,书⾯承诺应当包括其设施设备、技术能⼒、技术⼈员、管理能⼒⽅⾯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态环境主管部⻔应当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承诺、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技术服务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制定。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不得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委托单位及其有关⼈员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委托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活动加强监督。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态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护,应当建⽴运⾏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

  第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适⽤于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以及委托合同等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四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推动通过⽣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公布等管理与服务,并与国务院有关部⻔建⽴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五条 ⽣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应当按照职责分⼯,加强对⽣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联合检查,⿎励通过⾮现场检查、使⽤⾮接触式技术⼿段开展监督检查。

  ⽣态环境主管部⻔、其他有关部⻔根据需要对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场所等进⾏现场检查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查封涉嫌违法的相关设备、场所等,并可以开展现场监测。有关单位、个⼈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检查⼈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作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和个⼈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六条 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建⽴⽣态环境监测信⽤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为记⼊信⽤记录,纳⼊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七条 ⽣态环境主管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技术⼈员⽔平、管理能⼒、信⽤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平和市场公信⼒。

  第三⼗⼋条 ⽣态环境监测相关⾏业组织应当建⽴健全⾏业规范,加强⾏业⾃律管理,促进⾏业健康发展。

  第三⼗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有权向⽣态环境主管部⻔和其他有关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条 侵占、损毁⽣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扰⽣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的,由⽣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地⽅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明⽰、暗⽰有关单位、个⼈对公共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对依法履⾏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监测违法⾏为的单位、个⼈打击报复;

  (三)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不遵守⽣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使⽤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视频监控设备;(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动监

  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动监测设备进⾏检查、修复;

  (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动监测设备未与⽣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联⽹;

  (六)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等⼯况;

  (七)未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监测相关信息。

  ⽣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发现企事业单位使⽤的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予以处罚外,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对⽣产者、销售者依法处理。

  第四⼗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技术⼈员、管理能⼒;

  (⼆)未按照规定备案;

  (三)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

  (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五)开展⽣态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护未建⽴运⾏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的问题;

  (六)未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其开展业务的相关数据、报告、记录、委托合同等材料。

  第四⼗四条 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暗⽰有关单位、个⼈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态环境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五条 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态环境主管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禁⽌从事监测服务,对其中取得监测服务相关资质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吊销其资质证书。

  技术服务机构因前款规定的违法⾏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从事监测服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禁⽌从事监测服务。

  第四⼗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七条 军队的⽣态环境监测⼯作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

  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态环境监测数据安全保护,依照《中华⼈⺠共

  和国数据安全法》、《⽹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

  第四⼗九条 本条例⾃2026年1⽉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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