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群众咨询热点答疑
时间:2021-05-08 15:39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是否有经过听证会?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8]23号)文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不在听证会目录范围,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但本次新规出台前,我委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3月25日,在市发改委官网上对《分类管理办法》、《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意见征集次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听取了市人大、市政协以及价格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代表意见,进行了风险评估。

二、新的《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里的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

答:本次新规出台,属于结构性调整。临时停放时间较短的,停车收费并没有提高,但停放时间较长的,收费标准有所提高,但不是大幅调整。道路主要功能是用于交通,道路临时泊位的设置主要是满足临时停放需求,对于时间占用车位的,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车辆短停快走。

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标准起始计费时段分别有30分钟、1小时以及4小时计费,有白天和夜间不同计费时段。从执行情况来看,反映较为复杂,容易引起停车收费纠纷。修订后的《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简化计费方式,缩小计费单位。为对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5分钟免费,计费时段相应调整为城市临时停车泊位为15分钟,不区分日间和夜间时段,只设免费时段和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调整为一类为3元/15分钟,二类为2元/15分钟,三类为1元/15分钟上调连续24小时停放封顶标准若短时间停放现收费标准比旧标准低,若长时间停放,现收费标准高于旧标准,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鼓励车辆短停快走,缓解停车难的矛盾。

2、新规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为三类区域,按以下办法划分: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根据各区提供的区域分类,部分原本属于三类区域根据拥堵程度调整到了二类区域

三、车辆一天内第二次进入同一停车场收费有关问题

答:新的《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出台后,对因特殊或客观原因需要多次穿行同一停车场,理由正当充分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友好协商解决。

四、新出台的《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属于指导性政策,还是硬性规定各停车场必须执行?

答:新出台,适用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的停车场停车分类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问题

答:1.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充电免2小时收费。

2.在本市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进入87家停车场实行首次停车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详见厦建城[2020]19号附件,网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008/t20200820_24727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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