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2-01-17)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896082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中楼五楼

  邮政编码:361018

  (二)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可点击http://dpc.xm.gov.cn/xxgk/xxgkml/jgzn/查询。

  (三)编排体系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渠道

  1.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dpc.xm.gov.cn/

  2.“厦门发改委”微信公众号

  

  3.厦门市发改委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5.厦门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厦门市档案馆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0592-5036065

  厦门市图书馆地址:厦门市体育路95号

  联系电话:0592-5371898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

  联系电话:0592-7703998

  (五)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指南,可申请获取厦门市政府或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2896082

  传真号码:0592-2896095

  电子邮箱:fgww@xm.gov.cn

  通信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中楼五楼

  邮政编码:361018

  受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1号中楼511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点此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址:http://dpc.xm.gov.cn/xxgk/ysqgk/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函税〔2021〕4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