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保护电力设施 共同守护城市光明
来源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3-11-23 15:06

  市发改委能源处(市电力执法办)提醒:依法办理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许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市发改委能源处(市电力执法办)加强电力线路保护,深化外破隐患风险管控,加大电力线路保护宣传,依法处置电力外破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电网运行安全。今年以来,我市输电、配电线路外破故障分别同比减少66.7%、68%,电网供电可靠性位列全国主要城市第一方阵,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获得电力指标连续5年全省第一。

  电力外破影响大  保护区内慎作业  

  市电力执法办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等作业前,应制定作业方案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流程向所在区电力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前和作业期间,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本市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确认,指导施工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案例一】今年3月4日,翔安区突发一起7台公用变压器、15户专用变用户停电事件。经核查,是某工程公司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中,未事先通知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且未采取相应安全作业措施,使用打拔机引孔时造成10千伏地下电缆外破,停电时长约10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国网抢修费用)3.48万元,还造成其他企业用户停电损失。

图片说明:10千伏地下电力电缆被施工机械挖断

  【案例二】今年7月31日,220千伏彭望Ⅱ路瞬时断电,产生19123A短路电流,对我市电网造成强力冲击,产生较大电压波动,严重影响电网供电可靠性。经核查,是某机械设备公司在22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使用吊车作业,未事先通知国网厦门供电公司且未采取相应安全作业措施,吊臂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电力线路外破,直接经济损失(国网抢修费用)4.26万元,电击造成现场约2平方米路面爆炸。

  

图片说明:吊车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引发电击造成路面爆炸

  遵守电力法律法规  共同保护电力设施

  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上述公司被依法立案调查并处罚。市电力执法办呼吁广大建设、施工单位遵守电力法律法规,提升施工现场人员、吊车泵车等特种车辆司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意识,共同保护电力设施,防控电力外破风险,营造和谐供用电环境。

  今年以来,市电力执法办按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建立了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合力。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先后深入324国道改造、厦门第二东通道等大型施工工地及中铁三局、福建建工、厦门百城等重点施工企业,共开展电力线路防外破普法宣传39次,并以“电力线路防外破、防山火”为主题制作动画宣传片,在市公交、BRT、地铁等平台共12532台终端滚动播出,受到广大市民欢迎,取得良好普法实效。 

图片说明:“三电”安全宣传月启动仪式

  

图片说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


图片说明: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普法宣贯


图片说明:地铁播放“电力线路防外破、防山火”宣传片

  【普法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

  (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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