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5-31 10:12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厦府办〔2017〕177号)第五条、第十七条中有关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汽车整车投资项目,二是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备案管理要严格执行《规定》有关汽车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要求。

  二、汽车投资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再由商务部门备案;汽车投资项目中的技改扩能项目不再由工信部门备案。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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