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2019-11-19 15:48

各相关转供电主体:

  我省于今年4月1日和7月1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低6.48分,降幅10.02%。对年用电量达到150万千瓦时的用户,将21:00到23:00调整为低谷时段,从2019年10月1日执行至2020年底。为了确保优惠政策惠及终端用户,2019年10月15日,市发改委会同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印发了转供电主体政策告知书,截止到2019年11月12日,绝大多数转供电主体都提交了回执单,表示了解相关政策。但也有部分单位未提交回执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提醒告诫各相关的转供电主体:

  一、各转供电主体对非直抄终端用户(非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应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用电价格执行,向非直抄用户分摊的电费总和以贵单位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

  二、严禁各转供电主体利用转供电行为赚取电费差价。

  三、未按规定提交回执单的转供电主体,将作为2019年和2020年的重点检查对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函告。

  市发改委联系电话:2893322

  附件:截至11月11日未提交回执单的转供电主体名单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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