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15 14:5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为我市招商引资、重大建设、产业发展等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根据《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关于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558号)、《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9637号)的要求和部署,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共同制定了我市实施方案,面向我市企业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我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纳税的企业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我市主要千亿产业链培育行业,如: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社会领域龙头企业,如: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有关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的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者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或我市技能人才“企校合作学徒制”培养任务;或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七)入选福建省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或获得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

三、建设培育流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登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系统(https://cjrh.xmcu.edu.cn)进行在线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复核确认。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储备库。

  (三)建设培育。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计算建设培育期。

(四)认证评价。企业进入储备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制定的认证标准,可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对申报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价办法可引入第三方评价。

四、支持管理措施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各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市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工信局每3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四)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1在申请建设培育、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事宜

  (一)请各区、各部门加强对产教融合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学校搭建平台,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二)结合企业试点工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行业建设试点工作,强化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依托行业组织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要遵从《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实施动态申报,不设时间限制;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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