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9-10 16:42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20734)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闽发改投资〔2020327)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税帮扶和金融支持力度,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区政府要强化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主要措施

()减免房屋租金

1.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2月份租金,3-6月份租金减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减租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各类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

2.市级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市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出租的,执行主管部门或国资监管机构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因租金减免、物资捐赠、保供调运、物资储备等原因增加成本费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加回,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额外加分。

3.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旅局、市住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加大财税帮扶

4.统筹用好我市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帮扶力度。

5.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持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及其他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

()强化金融支持

6.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租金贷”等信贷产品,专门用于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通过“产融云”、“信易贷”平台构建与企业的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升信用贷款,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

7.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用好增信基金、应急还贷资金等金融服务,用好受疫情影响行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11日至5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

8.20201231日前到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出租人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在企业能够提供有效担保安排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情况下,金融机构要按照“应延尽延”要求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稳定租赁市场

9.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好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监管工作,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房租。

10.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共同维护、稳定租赁关系。

11.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全面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强化政策宣传。抓好已出台的“六稳六保43条、“复工复产”8条、“金融支持”28条、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6条等涉及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系列政策举措的宣传解读和落实兑现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加强督促指导。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政策落地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核实核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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