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厦门市2023年度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4.《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5.《节能监察办法》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1年第49号修订);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
10.《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四批,工信部公告);
1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
(三)市相关规定
12.《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厦府〔2017〕178号;
13.《厦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厦府办〔2009〕318号)。
二、监察对象与监察内容
(一)监察范围
在2023年度厦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中,对2021年以来未开展节能监察的服务业和公共机构进行全覆盖监察。具体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时间详附件。
(二)监察内容
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教育培训,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的报送情况);2022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情况;2022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23年节能技改计划。
三、监察机构
服务业和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能源发展中心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监察对象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亲自参加配合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节能监察结束后,由节能监察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节能建议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联系人:罗梁生 童盛煌 电话:5126680 5126671
附件: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时间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时间
序号 |
单位名称 |
实施日期 |
1 |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
5月17日 |
2 |
厦门工学院 |
5月24日 |
3 |
厦门大学 |
5月31日 |
4 |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
6月28日 |
5 |
中远海运(厦门)有限公司 |
7月5日 |
6 |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
7月12日 |
7 |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7月19日 |
8 |
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