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选聘价格争议特邀调解员公告
时间:2023-05-25 09:04

  为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活动,及时化解价格争议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争议

  调解员选聘管理规定(试行)》,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向社会公开选聘价格争议特邀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4名。

  一、岗位简介

  价格争议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定机构选聘和指派的,具有价格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社会经验或具有较高行业威望的,从事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一)调解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调解工作。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公道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心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会使用办公软件,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

  4.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

  5.具有政法机关、仲裁机关、公证员、行业调解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6.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三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或行业从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限制高消费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调解员工作的。

  三、岗位职责

  (一)接受中心指派依法独立调解价格争议纠纷案件; 

  (二)接受中心邀请共同参与调解价格争议纠纷案件;

  (三)根据中心工作要求,在驻点坐班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四)客观、如实记录价格争议调解过程,及时完成调解过程中的调解笔录和协议制作、档案整理以及中心要求的其他统计、备案或归档留痕工作。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二)报名时间:报名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三)报名邮箱地址:xmpac@163.com

  (四)联系人:谢琼琪(电话:5153279)

  (五) 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价格争议调解员推荐报名表》电子版(照片电子版编辑至电子版表格内),报名表可自行点击本公告下方附件链接下载;

  2.身份证扫描件;

  3.学历证书扫描件;

  4.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扫描件。

  请将以上报名材料扫描后,发送至报名邮箱,中心将按上述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条件的,将通知报名者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他

  (一)管理。调解员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调解员相关规定管理;

  (二)培训。调解员由市价格认证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直接参与调解工作;

  (三)待遇。调解员劳务报酬根据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附件:价格争议调解员报名表

附件

 

价格争议调解员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1寸免冠

照片

政治面貌

 

身份证

号码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所属专业及学历

 

从事专业

工作时间

 

联系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专业技术

职称

名称

 

证书

号码

 

执业(岗位)资格

名称

 

证书

号码

 

岗位类别

(√)

1.兼职调解员;2.特邀调解员

 

 

 

擅长技术专业类别(√)

1.交通事故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障 ;3.医疗服务 ;4.物业服务

5.旅游餐饮服务 ; 6.工程建设造价; 7.农业生产资料;

8.保险理赔;其他民生领域(                           )

 

 

 

本人承诺

本人愿意受聘为价格争议调解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争议调解员各项规定,诚实守信,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调解员职责。未经聘请单位同意,不以价格争议调解员名义,从事其他相关活动。与价格争议调解无关的个人行为,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个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科室初

审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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