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8-00-2024-004
- 备注/文号:厦发改粮监〔2024〕38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07-20
各区发改局,市粮油质量监测和军粮供应中心,各相关粮食企业:
根据《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储系统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闽粮仓〔2024〕15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于7月下旬在我市粮食行业开展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及第3季度粮油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应急粮油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二)粮食销售企业(含“放心粮油”经销店和获得“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和军粮供应点销售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
(三)应急大米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现场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2.企业原料或商品来源情况;
3.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企业粮油进货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5.企业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
6.粮油产(商)品实物食品安全情况;
7.“一品一码”原粮追溯数据上传情况。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由委监督监管处室牵头,各区发改局配合,按照“双随机”方式,抽取执法人员,并抽调市粮油质量监测和军粮供应中心质量检验人员组成3个检查小组,按检查内容对辖区内企业逐项进行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粮油要追查其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抽查监测:本次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方式抽取39家企业,对其在售粮油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具体监测样品数量分配为岛内26份,同安和翔安共26份,集美和海沧共26份。监测项目:除监测国家标准规定质量指标外,大米加测镉,小麦粉加测过氧化苯甲酰、真菌毒素,食用植物油加测黄曲霉毒素B1。承检单位为市粮油质量监测和军粮供应中心。
三、检查时间
各检查小组应在2024年7月下旬安排专项检查,于7月31日前完成所有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要按照检查内容形成检查报告,于8月9日之前将“厦门市粮食行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表”(见附件1)、“厦门市粮食行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厦门市粮食加工企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表”(见附件3)、抽查的在售粮油样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及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至委监督检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促整改。各单位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有效防止不达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结果公示。粮油样品检查结果在检测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
附件:1.厦门市粮食行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表
2.厦门市粮食行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监测
结果汇总表
3.厦门市粮食加工企业治理“餐桌污染”专项检查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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