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8-00-2025-002
- 备注/文号:闽粮粮〔2025〕7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25-06-17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顺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服务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制定印发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9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对《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福建省统计局批准。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
福建省统计局批准
2025年6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目 录
一、总说明 7
二、报表目录 8
三、调查表式
(一)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GL01表) 9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FL01表) 10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FL02表) 11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FL03表) 12
(五)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FL04表) 13
(六)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FL05表) 14
(七)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FL06表) 15
(八)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FL07表) 16
(九)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FL DCB表) 17
(十)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FL08表) 18
(十一)粮油仓储设施年报表(FL09表) 19
(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FL10表) 20
(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FL11表) 21
(十四)福建省粮油省际间流向月报表(FL12表) 22
四、主要指标解释 23
五、附录
(一)粮油商品目录 30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 32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提升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保障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注册在本省在省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业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食品及副食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粮食经营者、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科研单位。
(三)调查内容:粮食流转统计中各类涉粮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流向等,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中粮食经营者的消费、库存、省际间购销以及城乡居民户的生产、消费、库存等,粮食市场监测中各监测点的收购、进厂、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等,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优质粮食工程统计中项目数量、投资情况等,反映各项提升行动取得的成果;粮食产业经济统计中工业总产值、设计生产能力、实际产量等,反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变化趋势;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反映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食从业人员统计,反映全行业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变化;粮油科技统计,反映粮食科研单位和企业的科研成果等情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和油菜籽等主要粮食品种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每五日报告制度;乡村居民户粮油销售情况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在收购旺季主产区采用每五日报告制度;粮油价格监测表,采用每周报告制度;商品粮油、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支表、粮油省际间流向表,采用每月报告制度;优质粮食工程指标,采用每月报告制度,个别指标采用季度报告制度;单位基本信息、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产业经济、粮油仓储设施、粮食从业人员情况、粮油科技基本情况,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查频率和调查范围时,报福建省统计局审批。
(五)调查方法:对各类涉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采取全面统计报表调查的方法;对其他粮食经营者采取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城乡居民户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六)组织实施: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和企业网络直报等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
(七)质量控制:不同报表数据由企业或基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系统中直接填报,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层层审核汇总上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对全省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八)统计资料公布和信息共享: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量、省级监测点粮油周监测等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其他统计信息仅供内部使用。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补充完善调查单位基本信息。
二、报表目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GL 01表 |
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次年1月20日前,网络报送 |
9 |
FL 01表 |
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
五日报 |
各类涉粮企业、被抽查的粮食经营者、城乡居民户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涉粮企业 |
报送时期开始逢5、10、15、20、25、30日,网络报送 |
10 |
FL 02表 |
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
周报 |
国家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
每周二,网络报送 |
11 |
FL 03表 |
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各类涉粮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涉粮企业 |
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
12 |
FL 04表 |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储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涉粮企业 |
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
13 |
FL 05表 |
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
月报 |
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涉粮企业 |
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
14 |
FL 06表 |
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 |
月(季)报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次月(季)10日前,网络报送 |
15 |
FL 07表 |
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
年报 |
被抽查的粮食经营者、城乡居民户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次年3月20日前,网络报送 |
16 |
FL DCB表 |
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
年报 |
被抽查的城乡居民户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次年3月20日前,网络报送 |
17 |
FL 08表 |
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18 |
FL 09表 |
粮油仓储设施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属涉粮企业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19 |
FL 10表 |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属涉粮企业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0 |
FL 11表 |
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
年报 |
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福建分公司,省属涉粮企业 |
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
21 |
FL 12表 |
福建省粮油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
月报 |
各类涉粮企业 |
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涉粮企业 |
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
22 |
三、调查表式
(一)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表 号:GL 01表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4〕192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
单位基本信息 |
01单位名称: 02单位类型:□□ 0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2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03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04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05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属单位 06集团 07企业 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4法定代表人姓名: 05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06办公地址: 07单位性质:□□ 01行政机关 02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03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0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05内资非国有企业 06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08企业经营类型:□□ 01粮油储备企业 02粮油贸易企业 03粮油批发市场 04超市 11小麦粉加工企业 12大米加工企业 13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 14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21粮油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 22制酒企业 23饲料企业 24养殖企业 25淀粉企业 26酒精企业 27其他深加工企业 31其他 09企业经营品种: 10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11产业化龙头企业:□□ 01国家级 02省级 03地市级 04否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1月20日前,网络报送。
3.单位名称:企业的单位名称按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名称按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4.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或分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企业隶属于上级集团(公司)或被控股的,请注明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二)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表 号:FL 01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期 |
累计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各类企业收购 本省(区、市)企业省内收购 本省(区、市)企业省外收购 非本省(区、市)企业在本省(区、市)收购 二、其他粮食经营者(非企业市场主体)期末库存 三、农户售粮进度 |
— 吨 吨 吨 吨 % |
— 01 02 03 04 05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1)第01-03项指标为省属及各市、县(市、区)涉粮企业填报。(2)第04-05项指标由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填报。
2.报送时间和方式:报送时期开始逢5、10、15、20、25、30日,网络报送。遇特殊情况,随时调整报送时间和频率。
3.填报品种: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油菜籽。
4.统计口径:仅统计当年新产粮油从生产者购进和库存数量。
5.报送时期:(1)小麦、油菜籽5月21日-10月1日。(2)早籼稻7月21日-10月1日。(3)中晚籼稻9月21日-次年2月1日。(4)粳稻10月21日-次年3月1日。(5)玉米10月21日-次年5月1日。(6)大豆10月21日-次年4月1日。
(三)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
表 号: FL 02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价格水平 |
甲 |
乙 |
丙 |
1 |
一、粮食 1.原粮 小麦 稻谷:早籼稻 中晚籼稻 粳稻 玉米 大豆:国产大豆 进口大豆 2.成品粮 小麦粉 大米:早籼米 中晚籼米 粳米 二、食用油及油料 油菜籽 菜籽油 花生油 大豆油 三、粮油副产品 麸皮 豆饼和豆粕 |
— —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 元/吨 元/吨 元/吨 元/吨 — 元/吨 元/吨 |
— — 01 02 03 04 05 06 07 — 08 09 10 11 — 12 13 14 15 — 16 1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国家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的粮油市场价格监测直报点。
2.报送时间和方式:每周二为价格采集时间,周二网络报送;在市场粮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日报。
3.价格类型:收购价格、进厂价格、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进口完税(港口销售)价格。
(四)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FL 03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从生产者购进 省内 省外 从企业购进 省外 储备粮油转入 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入 进口 成品粮油加工成品收回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销售 省外 转作储备粮油 转作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 出口 成品粮油加工原料付出 转化用粮油 饲料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 酒精用粮 淀粉用粮 食品及副食酿造业用粮油 制酒用粮 其他工业用粮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港口库存 |
吨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 —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11 12 13 14 15 16 — 17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周报或日报。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五)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FL 04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省内 省外 从企业购进 省外 商品粮油转入(轮换收入) 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入 进口 库存指标划入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轮换支出) 转作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 出口 库存指标划出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按收获年限划分 2020年及以前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小包装成品粮油 省外储存 |
吨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 —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收储企业,按省级、市级、县级储备分别填报。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六)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
表 号:FL 05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本期收入 从生产者购进 省内 省外 从企业购进 省外 商品粮油转入 储备粮油转入 其他收入 三、本期支出 销售 省外 转作商品粮油 转作储备粮油 出口 其他支出 四、期末库存 按收获年限划分 2020年及以前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
吨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 — 02 03 04 05 06 07 08 — 09 10 11 12 13 14 15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不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油)。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月5日前,网络报送。
3.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七)优质粮食工程月(季)报表
表 号:FL 06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项目数量 二、项目投资情况 三、开展粮食绿色仓储提升的企业数量 四、粮食应急保障能力提升行动 应急保障中心数量 应急加工能力 应急供应能力 应急配送能力 |
个 万元 个 — 个 吨/日 吨/日 吨/日 |
01 02 03 — 04 05 06 0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由各市、县(市、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第01-02项指标次月10日前、第03-07项指标次季度首月10日前,网络报送。
3.统计口径:(1)第01-02项指标按“六大提升行动”报送《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发布以来的累计项目进展和投资执行情况。(2)第01项指标按未开工建设项目、正在建设项目和已完工项目数量分别填报;第02项指标按项目总投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资金规模、累计完成投资分别填报。(3)第03-07项指标按计划(申报)数量、已完成数量分别填报。
(八)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表
表 号:FL 07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供给 期初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 乡村/城镇居民户存粮 产量 商品量 省外购进 进口 二、需求 总消费 乡村/城镇人口直接食用口粮(油) 饲料用粮油 酒精用粮 淀粉用粮 食品及副食酿造用粮油 制酒用粮 其他工业用粮油 种子用粮(油料) 销往省外 出口 榨油付出 损失损耗 乡村/城镇居民户存粮损失 企业储粮损失 保管损耗 三、期末社会库存 企业库存 其他粮食经营者库存 乡村/城镇居民户存粮 |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
— — 01 02 03 04 05 06 07 — —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 23 24 2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3月20日前,网络报送。
2.填报品种:(1)谷物: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渣)、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2)豆类:大豆、豆饼豆粕、其他豆类;(3)薯类: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4)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九)城乡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基础调查表
表 号:FL DCB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家庭基本情况 |
|||
01户主姓名: 02户籍人口: 家庭常住人口: 03家庭住址: 县(区、旗) 乡(镇、街道) 村 04在外就餐及购买熟食人次: 05家庭经营耕地面积: 亩,承租他人耕地面积: 亩,出租自有耕地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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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期初库存 二、收入合计 产量 购买量 其他收入 三、支出合计 家庭消费 口粮(油) 在家口粮(油) 在外口粮(油) 饲料 种子 销售 其他支出 损失损耗 四、期末库存 |
公斤 — 公斤 公斤 公斤 — — —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06 — 07 08 09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报送时间和方式:(1)第01-06、08-13、15-16项指标调查时点为12月31日,次年3月20日前网络报送。(2)第07、14、17项指标调查时点为4月30日、12月31日,分别于5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网络报送。
2.填报品种:(1)粮食:小麦、小麦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玉米、玉米面(渣)、大豆、其他。(2)油脂和油料:菜籽油、花生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油茶籽油、调和油、其他油;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其他油料。
(十)粮食产业经济年报表
表 号:FL 08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经济指标 1.工业总产值 2.主营业务收入 二、设计生产能力 1.成品粮油加工 日处理粮食 日处理油料 日精炼油脂 2.粮油食品及副食酿造加工 日处理粮食 日处理食用植物油 3.制酒加工 日处理粮食 4.饲料加工 日处理粮食 5.粮食深加工 淀粉加工日处理粮食 酒精加工日处理粮食 其他深加工日处理粮食 三、实际产量 1.成品粮油产量 2.饲料产量 3.食品及副食酿造产品产量 主食食品 其他食品及副食酿造产品 四、产品及副产物综合利用量 可食用量 |
— 万元 万元 — — 吨 吨 吨 — 吨 吨 — 吨 — 吨 — 吨 吨 吨 —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
— 01 02 — — 03 04 05 — 06 07 — 08 — 09 — 10 11 12 — 13 14 — 15 16 17 1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3.设计生产能力及产量填报品种:(1)粮食:小麦、小麦粉、稻谷、大米、玉米、玉米面(渣)、大豆、豆饼豆粕、高粱、大麦、其他粮;(2)油脂油料:菜籽油、油菜籽、花生油、花生果、大豆油、棕榈油、葵花油、葵花籽、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其他油、其他油料。
(十一)粮油仓储设施年报表
表 号:FL 09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标准仓房仓容 1.完好仓容 (1)按仓型划分 平房仓 浅圆仓 立筒仓 楼房仓 其他仓型 (2)按建成时间划分 2000年及以前 2001年至2010年 2011年至2020年 2021年以来 (3)按功效性能划分 具备低温储藏能力仓容 具备准低温储藏能力仓容 2.需大修仓容 3.待报废仓容 二、简易仓容 三、油罐罐容 四、主要附属设施 储粮罩棚 烘干设施 烘干能力 铁路专用线长度 码头泊位 五、储粮技术应用 应用粮情测控仓容 应用机械通风仓容 应用环流熏蒸仓容 应用气调技术仓容 应用控温技术仓容 |
—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台(套) 吨/日 延长米 个 — 吨 吨 吨 吨 吨 |
— 01 — 02 03 04 05 06 — 07 08 09 10 — 11 12 13 14 15 16 — 17 18 19 20 21 — 22 23 24 25 26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遇特殊情况,随时调整报送时间和频率。
(十二)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
表 号:FL 10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总数 1.在岗职工 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 2.其他从业人员 二、长期职工分类 1.按学历划分: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中专 高中及以下 2.按年龄划分: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3.按人员类别划分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 中、初级及以下职称 工人 技术工人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其他人员 |
人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01 — 02 03 04 —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十三)粮油科技基本情况年报表
表 号:FL 11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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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项目名称: 02项目编号: 03项目类别: 04项目技术领域: 05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 06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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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二、投资基本情况 国家财政总预算 当年国家财政拨款 地方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接受委托 其他 三、科研成果基本情况 1.基础类成果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新发布标准 2.应用类成果 新产品 新技术和工艺 四、粮食科技创新平台 |
—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 — 项 项 项 项 — 项 项 个 |
— 07 08 09 10 11 — — 12 13 14 15 — 16 17 18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涉粮企业、粮油科研单位。
2.报送时间和方式:次年2月底前,网络报送。
(十四)福建省粮油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表 号:FL 12表
制定机关: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批准文号:闽统设管制字〔2025〕9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省外购进 (分省合计) |
销往省外 |
(分省合计) |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粮食品种 原粮 (一)谷物 1.小麦及小麦粉 2.稻谷及大米: 早籼稻(米) 中晚籼稻(米) 粳稻(米) 3.玉米 4.高粱 5.大麦 (二)大豆 (三)薯类 其他粮 成品粮 二、油脂油料品种 (一)菜籽油 油菜籽 (二)花生油 花生果 (三)豆油 (四)调和油 其他油 其他油料 |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各类粮油企业。
2.报送时间和方式:月后5日前,网络报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实行周报或日报。
3.分省填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
4.数值均保留一位小数。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赋码主管部门颁发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2.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正式发文认定的农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最高级别认定填报即可。
(二)粮食流通报表
1.粮油流转
(1)商品粮油:粮食经营者为满足经营或加工需要而购买、储存的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粮食(油),以及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产生的已购进未轮入或已轮出未销售的粮食(油)。
(2)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须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3)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政府储存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辖区内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油),粮权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地方政府储备粮油以外的,地方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地方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油)。
(5)从生产者购进:即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产的粮油和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粮油按“省内”、“省外”分别填报。
企业从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非企业法人购进的粮油、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油,计入从生产者购进数量。
(6)从企业购进:从其他粮食企业购进的粮油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7)销售: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油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油,计入销售数量。
(8)进口: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9)出口: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10)成品粮油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对成品粮(油)进行再次加工的产出不计入。
(11)成品粮油加工原料付出:加工成品粮油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
(12)转化用粮油:饲料用粮油与工业用粮油数量之和。
(13)饲料用粮油: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14)工业用粮油: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15)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16)库存: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由所有权方统计。其中港口库存指存放在海港、河港、湖港和水库港的粮油实际数量,需按港口分别填报。
(17)储备粮油转入/转作商品粮油(轮换支出):根据计划文件,将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作商品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出的数量。
(18)转作储备粮油/商品粮油转入(轮换收入):根据计划文件,将商品粮(油)转作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以及储备粮(油)轮换时轮入的数量。
(19)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转入/转作地方其他政策性粮油:根据计划文件,将地方政府储备以外的地方政策性粮(油)与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商品粮(油)之间划转的数量。
(20)库存指标划入/库存指标划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的储备粮(油)数量,包括品种串换和承储企业之间的调整。
(21)农户售粮进度:农户出售当年新产粮食(油料)数量与当年粮食(油料)产量的比例。
2.粮油供需平衡
(1)商品量:粮食、油料生产者生产并出售的粮食、油料数量。
(2)社会粮食、食用油消费量:用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3)乡村/城镇人口直接食用口粮(油):居住在乡村/城镇的人口直接食用的粮食(食用油)数量。
(4)种子用粮(油料):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油料)种子数量。
(5)榨油付出:加工实际耗用的油料。
(6)乡村/城镇居民户存粮损失:乡村/城镇居民在存粮(包括原粮及成品粮)期间发生的虫雀鼠害、霉粮坏粮等造成的粮食数量减少、质量明显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部分。
(7)企业储粮损失:企业库存的粮食,当年因保管不善、自然灾害、责任事故等,造成虫蚀、霉烂变质、污染等,导致粮食数量减少、质量明显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部分。以下情况不计入企业储粮损失:因土壤污染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重金属超标、真菌毒素超标等定向销售使用的粮食;工业生产用于加工酒精、淀粉、食品及副食酿造等的粮食原料。
(8)保管损耗:粮食在粮库储存过程中,受自身生理活性、保管条件、仓储作业等影响,因生命活动消耗干物质、水分蒸发、杂质散失、检化验扦样、零星抛撒等,客观上造成粮食数量减少的部分。指粮库当年实际完成销售出库的粮食,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损耗数量(即入库数量与出库数量之差),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
(9)社会粮食、食用油库存:各类粮食经营者库存与城乡居民户家庭存储粮、油之和。
3.价格
(1)收购价格:企业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油的到库(厂)价格。
(2)进厂价格:企业购进粮油原料时的到厂(库)粮油价格,包括支付给卖方的全部粮油货款费用。
(3)出厂价格:企业销售出厂(库)的粮油价格,不包含车板费用。
(4)批发价格:在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成交价格。
(5)零售价格:在粮店、超市、零售商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三)优质粮食工程报表
1.应急加工能力: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原粮或毛油加工产能,按小麦、稻谷、杂粮、油脂精炼分别填报。
2.应急供应能力: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实际成品粮油加工能力,按面粉、大米、杂粮、食用油分别填报。
3.应急配送能力:纳入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成品粮油销售、配送能力,按面粉、大米、杂粮、食用油分别填报。
(四)粮食产业经济报表
1.工业总产值: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2.设计生产能力: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或日产产品能力,按每天开工24小时计算;日精炼油脂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按每天开工24小时计算。
3.实际产量
(1)成品粮油产量:包含成品粮油初次加工、二次加工和精炼食用植物油的产量。
(2)饲料产量:以粮食及其副产品为原料,通过粉碎、配料、混合等工艺,加工产出饲养禽、畜、水产类等动物食物的数量,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饲料和其他饲料。
(3)食品及副食酿造产品产量:以原粮或成品粮油为主要原料,通过蒸煮、发酵、焙烤、冷冻等工艺,加工产出的各种粮油食品数量,包括主食和副食。主食包括馒头(含花卷、包子等)、挂面、方便面、鲜湿面、米制品(含方便米饭、方便米粥、米粉、米糕等)等主食品,以及各种速冻米面制主食(含速冻包子、速冻饺子、速冻馒头、花卷、春卷、速冻汤圆等);副食包括饼干、糕点、豆制品、调味品等。不含酒类的产量。
(4)产品及副产物综合利用量:产品及副产物能够有效利用(食用、饲用或工业用)的数量,按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分别填报。
(5)可食用量:从产品及副产物中分离的按照用途和去向可直接用于食用部分的数量,含全麦粉中添加麸皮的量、用作粥米的碎米量,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产品产量等,按小麦、稻谷、玉米、大豆分别填报。
(五)仓储设施报表
1.仓(罐)容
(1)标准仓房仓容: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和待报废仓容之和。
(2)完好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相关要求的标准仓房的设计仓容,即能够安全储粮的标准仓房的设计装粮能力,不包括需大修、待报废仓容。
(3)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4)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5)立筒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6)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
(7)其他仓型:除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以外的其他仓房类型。
(8)建成时间:仓房完成竣工的验收时间。
(9)具备低温储藏能力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低温储藏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10)具备准低温储藏能力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准低温储藏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11)需大修仓容:仓房主体结构或其他部分必须进行维修,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仓房容量。
(12)待报废仓容:使用超过设计年限或仓房结构损坏不可逆转,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准备报废的仓房容量(已报废但尚未拆除的仓房,或虽未报废但事实上已完全转作他用、不再储粮的仓房,不纳入统计范围,视同仓容完全灭失或退出行业用途)。
(13)简易仓容:不是按标准仓房设计、四壁简单围挡全封闭的简易储粮设施,不包括储粮罩棚。
(14)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单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立式油罐容量=油罐底面积×油罐柱高×0.9×0.9。
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
2.主要附属设施
(1)储粮罩棚:专门用于粮食储藏,配备有测温、通风等保粮技术条件,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含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储粮罩棚建设计划后建设的储粮罩棚仓容)。
(2)烘干设施:技术性能良好的烘干设施或设备数量。
(3)烘干能力:实际最大烘干能力。
(4)铁路专用线长度:引入场地内用于粮食、油料及其制品接收与发放的铁路线路的长度。
(5)码头泊位:用于接收和发放粮食类货物的泊位数量,包括内河泊位和海港泊位。
3.储粮技术应用
(1)应用粮情测控仓容:装备了符合《粮情测控》(LS/T 1203)要求设备的仓房仓容。其中多参数计算机粮情测控仓容单独填报,指在“计算机粮情测温”的基础上,具备符合LS/T 1809规定的粮情检测扩充功能项,如检测粮食水分、害虫、气体等参数的仓容。粮情测控软件按照LS/T 1811的相关技术要求,探索实现储藏粮情分析、预警及控制功能,包括拓展计算、统计、分析、判断、预测等,优化、升级数据调用、图形展示、对比分析、结果展示等性能。
(2)应用机械通风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 1202)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其中参数控制自动通风仓容单独填报,指在“机械通风”的基础上,根据通风目的和通风控制数学模型或参数,计算机自动检测粮情和判断通风条件,可自动控制通风设备与设施开启和关停的仓容。
(3)应用环流熏蒸仓容: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 1791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4)应用气调技术仓容: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气调储粮要求的仓房仓容。
(5)应用控温技术仓容:分为人工制冷控制仓温仓容和人工制冷控制粮温仓容。人工制冷控制仓温仓容指利用新型控温技术等调节仓内粮堆上部空间温度的仓容,人工制冷控制粮温仓容指运用机械或热泵制冷控温、粮堆冷芯(内环流)等技术直接影响粮堆温度的仓容。
(六)从业人员报表
1.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仅统计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属于综合性部门的,仅统计部门内从事粮食相关工作的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3.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4.学历: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5.专业技术人员:指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6.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
(七)粮油科技报表
1.项目名称:报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名称。
2.项目编号:按照有关部门给予的项目编号填写。
3.项目类别:重点研发计划、国家人才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地方科技项目、单位自主开发、横向委托研究、其他。
4.项目技术领域:包括储藏、加工、粮食物流、检测及质量安全、粮食宏观调控及信息化、粮油食品营养。
5.项目批复部门及来源:包括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基金委、农业农村部、地方财政、其他。
6.起止年限:起始时间指课题正式下达任务或签订合同的时间。如果这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填写签订合同的时间。结题时间指课题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时间。如果课题至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则填写预计结题时间。
7.国家财政总预算:指本课题立项时,在项目合同书上或课题计划上所确定的国拨资金总额。
8.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国拨资金数额。
9.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经费,地方立项项目也填写此项。
10.单位自筹/接受委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自行筹措的资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投入费用。
11.专利:指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标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
13.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4.新技术和工艺:新技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与革新。新工艺指劳动者利用新的生产工具或新方法、新程序,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方法与过程。
15.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填报。国家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省部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省或部门(不含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部级科技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
五、附录
(一)粮油商品目录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行业代码 |
类别名称 |
401030103 |
小麦 |
4020401 |
菜籽油 |
401030104 |
小麦粉 |
4020402 |
油菜籽 |
401030203 |
稻谷 |
4020501 |
花生油 |
40103020301 |
早籼稻 |
4020502 |
花生果 |
40103020302 |
中晚籼稻 |
40206 |
大豆油 |
40103020303 |
粳稻 |
40207 |
棉籽油 |
401030204 |
大米 |
40208 |
棕榈油 |
40103020401 |
早籼米 |
4020901 |
葵花油 |
40103020402 |
中晚籼米 |
4020902 |
葵花籽 |
40103020403 |
粳米 |
40210 |
油茶籽油 |
40103030101 |
玉米 |
4021101 |
芝麻油 |
40103030102 |
玉米面和玉米渣 |
4021102 |
芝麻 |
4010304 |
高粱 |
40212 |
玉米油 |
4010305 |
大麦 |
40213 |
米糠油 |
4010306 |
谷子 |
40214 |
调和油 |
4010307 |
其他谷物 |
4021501 |
其他油 |
401040101 |
大豆 |
4021502 |
其他油料 |
401040102 |
豆饼豆粕 |
||
4010402 |
其他豆类 |
||
4010501 |
马铃薯折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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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502 |
其他薯类折粮 |
本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粮油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小麦:指实际小麦。
小麦粉:指实际小麦粉。
早籼稻:指实际早籼稻。
中晚籼稻:指实际中籼稻和晚籼稻之和。
粳稻:指实际粳稻(包括糯稻)。
早籼米:指实际早籼米。
中晚籼米:指实际中籼米和实际晚籼米之和。
粳米:指实际粳米(包括糯米)。
玉米:指实际玉米。
玉米面和玉米渣:指实际玉米渣、玉米面之和。
其他谷物:不属于小麦、稻谷、玉米、高粱、大麦、谷子的其他谷物品种之和。
大豆:指实际大豆(包括黄豆、青豆、黑豆)。
豆饼豆粕:指实际豆饼、实际豆面、实际豆粕之和。
其他豆类:不属于大豆的其他豆类品种之和。
马铃薯折粮:指实际马铃薯按5:1折粮的数量。
其他薯类折粮:不属于马铃薯的其他薯类按5:1折粮的数量。
菜籽油:指实际菜籽油。
油菜籽:指实际油菜籽。
花生油:指实际花生油。
花生果:指实际花生果(带壳)和花生仁折花生果之和。
大豆油:指实际豆油。
棉籽油:指以棉花籽榨的油及棉花籽折油之和。
棕榈油:指实际棕榈油。
葵花油:指实际葵花油。
葵花籽:指实际葵花籽(带壳)和葵花仁折葵花籽之和。
油茶籽油:指实际油茶籽油。
芝麻油:指实际芝麻油。
芝麻:指实际芝麻。
玉米油:指实际玉米油。
米糠油:指实际米糠油。
调和油:将两种以上经精炼的油脂(香味油除外)按比例调配制成的食用油。
其他油: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之和。
其他油料:指不属于以上品种的其他食用油料之和。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抽样调查方案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及各地区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状况,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对象
城乡居民户、各类涉粮企业(包括粮食储备、贸易、加工及转化用粮企业等)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二、调查内容
粮食、食用植物油的供给量、消费量和库存量,以及粮食跨省流通量。
三、调查方法
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是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组织,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方法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一定抽样比例测算各省(区、市)乡村居民户抽样调查样本数,以2016年乡村人口人均粮食产量为标识,对各省(区、市)下辖的县级行政区进行分层,确定每层包含的县级行政区,将各省(区、市)乡村居民户样本数分解到各层。
2.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每一层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将该层样本数合理分解到调查县。
3.调查县以乡村人口人均粮食产量为标识,按等距抽样方法抽取3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3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调查户。
(二)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方法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一定抽样比例测算各省(区、市)城镇居民户抽样调查样本数。
2.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将本省城镇居民抽样调查样本数合理分解到各地市城区和承担乡村居民户调查任务的调查县。
3.各地市城区中,规模较大的地市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规模较小的市及调查县,可直接通过各街道随机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
(三)涉粮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
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四)涉粮企业省际间粮食流向情况调查
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五)其他粮食经营者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调查
由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
四、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
(一)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调查市、县;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调查户数。
(二)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城乡居民户做好粮油收支台账的日常登记,并及时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基础调查表;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调查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可靠。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抽取10%的调查户进行评估,核实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样本的代表性,定期检验抽样调查误差。
五、调查数据生成
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述基础调查数据,结合外部数据,测算本地区粮食消费情况。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粮食经营者,可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调整,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上述基础调查数据,结合统计、农业、海关等部门及饲料、酒精、淀粉等有关行业协会数据,利用统一的推算方法,生成全国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同时,测算各省(区、市)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表初步数,与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后定案,做到分地区与全国数据衔接一致。
六、调查时间和频率
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每年开展一次,以每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调查年度数据。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以4月30日为标准时点。
七、有关要求
(一)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调查力量,明确专人负责调查工作。
(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各省(区、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县级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三)国家和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城乡居民调查户的有效样本数量拨付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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