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08-2004-009
- 备注/文号:厦价服〔2004〕13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2004-08-30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
号)授权,厦门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依法经过价格听证程序后,已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厦门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
学 校 级 别 |
计 算 单 位 |
调整后的学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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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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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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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三级达标校 |
元/生·学期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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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学校 |
元/生·学期 |
720 |
调整后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入学起在高中三个年段同时执行。该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间,若有学校通过达标升级批准的,可执行相应级别的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科技中学暂按二级达标学校标准收费。
普通高中学费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应适当提高。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收到本通知后,各学校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同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到市物价局、各区发改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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