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08-2004-009
  • 备注/文号:厦价服〔2004〕13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物价局
  • 成文日期:2004-08-30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30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

  号)授权,厦门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依法经过价格听证程序后,已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厦门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

学 校 级 别

计 算 单 位

调整后的学费收费标准

省一级达标校

/生·学期

1050

省二级达标校

/生·学期

950

省三级达标校

/生·学期

900

未定级学校

/生·学期

720

  调整后的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入学起在高中三个年段同时执行。该项收费标准执行期间,若有学校通过达标升级批准的,可执行相应级别的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科技中学暂按二级达标学校标准收费。

  普通高中学费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应适当提高。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收到本通知后,各学校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同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到市物价局、各区发改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厦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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