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5-012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费〔2025〕52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8-21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城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48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气工程建设费,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
二、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所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三、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为2100元/户(不含燃气泄漏报警器、燃气紧急切断阀),允许下浮。
四、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由开发商与你司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
五、燃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你司负责。
六、你司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30年8月31日止,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2025年9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厦发改价格〔2019〕474号、厦发改价格〔2024〕489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步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