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5-015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费〔2025〕602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9-29
各供水、管道供气企业:
为保障我市特定群体基本生活,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应享尽享”,切实提升特定群体的获得感、满意度。现对我市特定群体用水用气推行“免申即享”优惠措施,具体如下:
一、“免申即享”项目
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污水、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由供水、管道供气企业(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对象进行直接减免。
二、“免申即享”对象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现有文件中所称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生活费的市民、低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指现有文件中所称的特困户、特殊困难户、五保户;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
(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指现有文件中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等。
各项目的具体优惠对象按现行文件执行。同一优惠对象、同一户号仅限一个地址享受;同一户号存在多名优惠对象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集中供养的优惠对象不再另行享受优惠减免。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信息匹配。市相关业务部门每年将优惠对象信息提供各收费单位,由收费单位对优惠对象信息与收费系统的信息进行匹配。如信息匹配成功,优惠对象即可在收费环节直接按减免后金额收费,无需另行申请减免,每次优惠减免时间至下一次更新名单为止。
(二)畅通申诉渠道。收费单位应设置专用投诉电话或线上反映渠道,用户对自己优惠享受资格或减免金额存在异议时可向收费单位提出申请,由收费单位向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并在核实后及时将减免情况告知优惠对象。
(三)强化政策落地。开展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收费单位通过线上、线下进行“免申即享”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同时强化收费监管,如收费单位对优惠对象拒不执行优惠价格的,优惠对象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四、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生效前未减免的历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