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2-2026-006
  • 备注/文号:厦发改价费〔2026〕1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01-10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0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的分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三)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调整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70元/吨,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10.00元/吨。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的批复》(厦府〔1997〕综033号)继续实行加价水费标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5日起执行,至2031年3月14日止,原有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厦发改价格〔2019〕713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步废止。在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按用水价格调整前的价格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

  请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对用户及社会各界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规定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执行中如有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