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3-2023-002
  • 备注/文号:厦发改收费〔2023〕20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1-13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市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双减”工作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

  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应事先征求家长意见,并告知服务事项,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作息时间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

  (二)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课后服务收费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坚持成本补偿原则

  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财政补助、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

  (一)课后服务对象、项目

  1.服务对象。课后服务对象为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放学后自愿申请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2.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教育部门确定校历的在校学习日,服务项目分为中午课后服务、傍晚课后服务和晚自习。

  (二)课后服务具体内容

  课后服务内容由教育部门具体实施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一校一案”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公布“菜单式”课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要结合学校优势特色、学生需求,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并保障学生每日1小时体育锻炼。

  (三)收费标准

  1.中午课后服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上午放学至下午上学前时段内提供的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2课时/日。

  小学收取课后服务费90元/月.生;

  初中收取课后服务费80元/月.生。

  2.傍晚课后服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正常放学后提供的课后服务,原则上傍晚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夏令时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不晚于18:30,非夏令时段不晚于18:00。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小学为2课时/日,初中为1课时/日。

  小学收取课后服务费115元/月.生;

  初中收取课后服务费50元/月.生。

  3.晚自习服务费。晚自习指初中学校在学习日晚餐后有开设晚自习班的,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晚于20:40。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为2课时/日。

  初中生晚自习收取服务费80元/月.生。

  4.其他情形。寄宿生不得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发生费用已计入学费成本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学习日课后服务性收费采取按学期据实收取(每月按21.5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期初一次性收费后,学期末根据实际参加的月份数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收费,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退费金额期末直接退还学生。收费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后服务收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相关人员的补助。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开支范围,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课后服务费。

  (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义务教育课后服务项目、标准及批准文件等列入公示范围,通过门户网站、校园校务公开栏、收费场所显著位置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主动公示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三)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课后服务资助工作。按规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课后服务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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