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3-2023-010
  • 备注/文号:厦发改收费〔2023〕239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5-22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市民政局,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

  鉴于《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22〕286号)已到期。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和《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9〕7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维持原标准执行

  (一)床位费标准

  单人间:3600元/月·人·床;

  双人间:2000元/月·人·床;

  三人间: 1400元/月·人·床;

  四人间: 1200元/月·人·床。

  (二)护理费标准

  0级护理:400元/月·人;

  1级护理:1000元/月·人;

  2级护理:1600元/月·人;

  3级护理:2200元/月·人;

  4级护理:由养老人员及其亲属按照护理服务需求,与养老福利机构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特级护理等相关特需服务项目及价格。

  二、其他事项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最高指导价,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各公建公营养老福利机构可结合托养老人实际护理需求,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细化同级多档护理收费标准。

  (二)收费公示

  各公建公营养老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12315”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至2026年5月31日止。文件有效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原《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公建公营养老机构自费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22〕28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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