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3-2023-018
- 备注/文号:厦发改收费〔2023〕354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8-02
厦门市园林植物园: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有关规定,结合景区价格执行情况评估,经研究,决定景区门票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具体如下:
一、景区门票价格:30元/人·次。
二、景区内观光车单程票价:5元/人·票。
三、景区内观光车通票价格:10元/人·票。一次购票当日有效,凭票当日内可多次乘坐。
四、上述价格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景区可根据运营情况实行下浮。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
五、景区对学生、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残疾人、老年人等游客实行的优惠措施,必须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和《厦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3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退役军人局〔202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景区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布门票价格、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景区必须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景区收支、旅游者数量、成本数据采集和监测等情况,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格式和内容上报市发改委。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园林植物园门票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发改收费〔2018〕820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同时废止。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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