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7-13-2023-021
- 备注/文号:厦发改收费〔2023〕456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9-26
各市属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提高市属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5〕283号)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统筹兼顾市属公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和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属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类分别制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执行最高指导价管理。
二、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按学期据实收取(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其他有关规定按《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不分幼儿入园时间。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及时将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厦门市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月
等级 |
经费来源 |
保育教育费标准 |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560 |
财政核补经费 |
640 |
|
自收自支 |
720 |
|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460 |
财政核补经费 |
530 |
|
自收自支 |
600 |
|
普通幼儿园 |
财政核拨经费 |
390 |
财政核补经费 |
440 |
|
自收自支 |
500 |
|
备注: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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