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13-00-2025-006
- 备注/文号:厦发改生态〔2025〕208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04-17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厦门市2025
年度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
4.《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5.《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2号)。
(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规定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发〔2021〕33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2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第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的
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422号)。
二、监察对象与监察内容
(一)监察范围
2024年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省级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及2023—2024年未开展节能监察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市级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具体节能监察单位名单及实施日期详见附件。
(二)监察内容
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教育培训,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分析制度,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的报送情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及主要耗能设备情况;上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本年节能技改计划。
三、监察方式
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工作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厦门市能源发展中心配合。本次监察采用书面监察方式,用能单位应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工作,所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对于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违规用能或不配合书面监察等问题的用能单位,将依法依规开展现场监察工作,以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监察对象加强组织领导,节能管理负责人亲自参加配合监察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
(二)强化结果运用。节能监察结束后,市发改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能单位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能源发展中心针对用能单位工作情况出具《节能建议书》。
(三)准时报送材料。请各监察对象按照监察内容准备相关情况说明和对应的佐证材料,于实施日期前报送市能源发展中心。
联系人:罗梁生、童盛煌,电话:2025291、2025290
附件:厦门市2025年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名单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市2025年服务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监察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实施日期 |
1 |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
5月14日 |
2 |
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
5月15日 |
3 |
厦门湖里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5月21日 |
4 |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 |
5月22日 |
5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6月5日 |
6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
6月6日 |
7 |
集美大学 |
6月12日 |
8 |
厦门SM商业城有限公司 |
6月13日 |
9 |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6月19日 |
10 |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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