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帅富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15-10-26 17:54

  当事人:厦门帅富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厦门市发改委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天猫电器城“帅富电器专营店”(以下简称“帅富电器”)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实:“飞利浦42PFF5250/T3-42英寸全高清安卓智能WIFI液晶电视”(以下简称“飞利浦电视”)于2015年8月在“帅富电器”上架销售。销售页面标示¥3299未在该店实际成交过,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价格欺诈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飞利浦电视”销售页面截图、成交记录及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鉴于你公司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承认错误,检查后,能第一时间对该产品价格标示进行整改,并表示愿意无条件接受退货,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对你公司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5,000元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专户 全称:(略),开户银行:(略),帐号:(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我委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物价局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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