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15-12-31 15:23

当事人:厦门永顺观光车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李永基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603号)精神,由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以及我委联合组成的检查组,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观光车营运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内厝澳码头至菽庄花园线路观光车票价实际执行的标准是30元/人次。按照原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永顺观光车营运价格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厦价服〔2014〕47号)规定,内厝澳码头至菽庄花园观光车票价浮动最高上限的标准应为20元/人次,因此,你公司上述期间存在超出浮动最高上限标准收取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每人次多收10元,期间销售票数2753张,共计多收费27530元。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提取证据材料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你公司2008年度曾因超出政府指导价问题受过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中未吸取教训,属屡查屡犯,且这次被国家、省、市联合检查组查出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符合《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的情形,适用《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从重处罚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发改价检告〔2015〕050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厦发改价检退〔2015〕050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清退全部多收价款275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标准,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30元;2、处以违法收入5倍计137650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项共计165180元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全称:(略);开户银行:(略);帐号:(略))。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每日按违法所得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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