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市临家社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厦禾二店)
来源: 时间:2016-01-20 15:08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明细表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发改价监简[2016]050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厦门市临家社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厦禾二店;地址:(略);负责人:王勇;联系电话:(略);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年报信息、贸易信息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该店于2016年元月15日出售青菜未明码标价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标准。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权力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该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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