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天蚕云绸家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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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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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厦发改价监简[2018]05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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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厦门天蚕云绸家纺有限公司;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到www.xiamencredit.gov.cn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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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和证据 |
该公司商店于2018年11月5日存在所售蚕丝被未明码标价。以上事实有检查时制作的《检查登记表》、提取证据材料及与本案有关材料复印件等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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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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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
该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至厦门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11月6日已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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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救济途径告知 |
如果该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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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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