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0102-02-02-2020-003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2020-10-20
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政策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03-10

厦 门 总 部 经 济 发 展 大 会

 

政策文件汇编

 

 

 

 

 

2020年10月

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1、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

2、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9

3、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 17

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 25

5、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47

6、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58

7、关于印发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020〕461号) 65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环境,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全方位推动厦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各类总部企业集聚

  1.支持各类综合型总部及区域型、职能型总部来厦发展,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引进行业领先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

  2.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以下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分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1)年度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下同)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3)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我市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4)承诺认定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5)本意见出台前已设立但不满3年的企业,可按本意见申请认定;(6)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意见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含合并计税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以下简称“三高”)企业。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4.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5.能级提升奖励。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品牌升级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 强(《财富》)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7.产业链引进奖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市,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5年。

三、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8.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百川”政策支持范畴。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9.骨干员工个税补贴。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10.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第9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

11.出入境便利化。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四、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2.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1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合并计税范围按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五、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15.支持总部企业在厦布局金融业务板块,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牌照予以支持。

  16.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17.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8.支持资本助力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与总部企业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推动基金投资的域外优质企业来厦与总部企业共同集聚、协同发展。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多途径投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

19.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为金融司法协同提供系统保障和平台支撑。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庭试点建设,推行全流程网上金融诉讼服务,实现一站式化解。

六、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20.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国际知名服务机构以及专业服务各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组织在厦设立区域总部。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

  21.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积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等专业服务;建立总部企业市(区)或部门领导牵头挂钩的联系机制;建立服务总部企业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

  22.鼓励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展新业态。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23.优化财税相关服务。由市、区税务部门向受理部门提供企业及个人入退库税收数据,作为政策兑现依据,企业不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优质服务。

七、其他

24.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除骨干员工个税补贴政策外,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25.本意见出台前已经按厦府办〔2018〕72号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经营贡献奖励后五年减半)。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个税补贴等各项奖补的年份,应满足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

  26.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财税扶持申报、用地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由企业所在区(管委会)负责兑付。

27.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承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当前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驱动,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表现形式的新经济迅猛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重要引擎。大力发展新经济是厦门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抓手。为促进本市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抓住新经济发展窗口机遇,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优势,以“平台+”“互联网+”为抓手,以营造有利于新经济发展的生态圈为保障,加快形成更高能级的新经济产业体系,推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争取用5-7年时间,形成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带动力的新经济产业体系,将厦门市建设成为国家新经济发展示范区、产业数字化转型引领区、新经济产业创新高地。到2025年,新经济产业发展能级显著提升,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成效显著,厦门市新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培育一批智能化程度较高、服务功能完善、技术导向型的新经济龙头企业。数字基础设施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新经济成为驱动厦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动力。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三)完善放宽市场准入

1.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备案。平台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代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深入推进全市“一照多址”改革,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经济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行“非禁即入”支持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企业和新型组织,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1.构建动态包容的审慎监管制度。以开放包容的监管服务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变“事前设限”为“事中划线”“事后监管”。给予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至少1年的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在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2.保护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法治保障,强化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平台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等的权益保护。鼓励平台企业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依法合理确定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快建立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市区协同机制,推行同一企业在厦不同分支机构的相对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推进“互联网+监管”,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对各类新经济主体,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在灵活用工平台经济企业中开展监管服务试点。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平台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平台上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批发零售、制造、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经营的自然人,其个人所得税可按核定征收计算缴纳。积极推广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便于平台企业为自由职业者代办涉税服务事项,平台企业应当保证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强化产业支撑

(五)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新经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新经济企业,根据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对在厦新经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科技项目鉴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新经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并给予专利补助。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本市新经济企业,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研究完善在线创意、研发设计、众创众包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信息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加快以5G为代表的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在厦门的推广应用。推进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扎实推进鲲鹏超算中心、政务大数据中心等先进超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建设,为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通信管理局) 

(六)提供多元应用场景

1.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健全完善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实施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开放的数据外,应主动向社会全面开放。加强互联网数据与政务数据资源的配合应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开展数据资产平台化运营,努力在产业互联、行业精细化、精准营销等方面催生更多的新经济形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鼓励新经济企业积极开展应用场景探索,对纳入国家级的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应用等的我市新经济企业(项目),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如已享受市级或省级奖励的,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探索建立新经济企业产品和项目应用场景政府采购制度。(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

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在厦新经济项目。积极向在厦股权投资机构推荐新经济项目。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1%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提供全方位融资增信服务。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开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以新经济企业信用评价为核心为新经济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为新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厦门银保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 

3.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为新经济企业积极对接优质券商机构,开展上市辅导,按照本市推进企业上市相关措施,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对新经济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对持股平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新经济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其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纳入其人才个税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4.积极争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7片区内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资本项目业务拓展至全市范围。(责任单位:市外汇局)

四、完善机制保障

(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主要部门和各区、管委会联动的新经济发展服务协调机制,负责新经济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分层分级为各类新经济企业建立对口服务机制,针对新经济企业招商、落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痛点,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切实推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九)强化发展空间保障

加快新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环东海域新经济产业园,鼓励各区建设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影视产业、金融科技等一批新经济载体。完善软件园三期、科技创新园、两岸金融中心等相关服务配套,鼓励新经济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入驻和集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助。(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十)加大人才引进激励

1.人才个税奖励。对2017年以后新设立并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其员工可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5年。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管委会) 

2.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对满足“三高”企业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按照本市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管委会) 

(十一)梯度培育新经济企业

1.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企业。对达到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新经济行业领军企业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对企业在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35%,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区、管委会)

2.建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新经济企业培育名单,加强跟踪服务,梯度培育。对培育名单中企业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其中区块链、人工智能企业年度纳统营收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管委会) 

五、其他

本意见所称新经济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范围内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新型生活性服务、现代综合管理等五类企业。

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个人所得税奖励除外),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分担机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部署,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现就支持“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简称“三高”)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培育发展“三高”企业为核心,突破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大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供给,通过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强力支撑一批企业通过内涵式、集约化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劲、持久的发展动能,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从全市企业中挑选一批“三高”企业,设立“三高”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组合拳”予以重点扶持,为企业发展提供“精准滴灌”和个性化服务,助力企业实现高速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实力强、技术新、市场占有率高、成长性好的新经济企业。力争到2021年,全社会研发(R&D)投入占GDP比重达4%,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规模以上科技型“三高”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全市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35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500家,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超过500家,瞪羚企业超过120家;营收规模翻番的“三高”企业超过500家,新上市“三高”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三、遴选标准

从2019年开始,每年动态遴选一批本市企业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具体范围包括: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0%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列入“三高”企业培育库。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持续支持企业高速增长。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该项政策适用对象不包括银行业和国家实行特许专卖管理的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上年度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3.支持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企业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4.推动自主研发项目攻关。对“三高”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财政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6.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鼓励“三高”企业建设重点

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1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500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9.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对“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0.加大基金投资扶持。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其盈亏加总后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1.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三高”企业成立产业并购基金,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并购,通过强链补链,迅速壮大龙头企业规模。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可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以适当比例参股出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金圆集团)

12.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以企业财务指标、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数据为依据,构建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授信额度,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市财政设立信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3000万元,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的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

13.加大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力度。将“三高”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资金的支持范围,并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人才要素供给

14.提高人才个税奖励。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三高”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15.保障人才落户。在“三高”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1.5倍(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生产要素配套

16.补贴研发设备使用费用。对“三高”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用单台原值超过50万元研发设备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就地改扩建厂房。鼓励“三高”工业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加快工业厂房改扩建审批流程,设立“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符合要求的“三高”企业改扩建项目决策权下放至各区政府、管委会或片区指挥部。(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各片区指挥部)

(六)优化提升企业服务

18.鼓励使用共享仪器。鼓励“三高”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提高至服务金额的30%,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对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万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建立挂钩帮扶机制。每年选择一批“三高”企业由市、区领导“一对一”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21.简化政策兑现和优化涉税服务。简化财政扶持政策兑现手续,试行将企业研发经费补助兑现方式调整为无需申报、符合条件即可直接拨付补助资金,提升企业获得感。优化研发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涉税服务,简化核查环节。(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厦门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三高”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监管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和各区政府等,联席会议具体事务由市科技局承担。

(二)保障扶持资金。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三高”企业支持力度,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协同推进落实。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受理、审核“三高”企业名单。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出台扶持“三高”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

(四)实施动态跟踪。建立“三高”企业经营异动监测服务机制,做好入库企业的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等工作,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三高”企业培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汇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宣传“三高”企业培育工作,加大企业扶持政策解读力度,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促进我市经济再上新台阶。

(六)发挥“多区叠加”优势。利用“多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吸引优质生产要素集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占据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中高端,加快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补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涉及税收奖补政策所需支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现行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企业退出“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从退出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应的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9〕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

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三高”企业骨干员工,是指在经厦门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三高”企业中,当年度工资及薪金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应税数额为准)达到厦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位),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连续工作时间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凭,下同);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三)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

(四)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但在该“三高”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达到年工资和薪金收入要求,经该“三高”企业认定的,也可视同为骨干员工,在不突破该“三高”企业可获得配租配售份额的前提下,该类人员可参照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对于配售商品房的,视同骨干员工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三高”企业实际享受数的20%。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及其周边,通过建设、收购等形式集中配置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企业骨干员工的居住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企业规模、水平、成长性和贡献,综合考虑职住平衡和公共租赁房房源实际,为“三高”企业切块配租一定数量区级公共租赁住房。区级公共租赁住房数量不足的,可由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向市级运营企业申请,调剂部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补充。

(三)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为未获得切块房源的“三高”企业单独批次配租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四)“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配租对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骨干员工。

此外,经企业确认属企业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入职不满一年的员工,经企业书面确认并承诺不增加切块租赁房源或单独批次配租房源数量的前提下,可进一步放宽视同为骨干员工,予以配租。

由企业集体配租的应符合在厦无住房的条件,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拟入住人员名单经企业确认后,应报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员工基本条件复核,符合相关租住规定条件的,按批次租赁方案的要求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并纳入市、区相应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五)“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事宜,适用市级、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保障性商品房保障

(一)每年初,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工信、科技、商务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和招商工作情况,向市住房部门提出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需求。由市住房部门根据当年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实际情况,商市财政、资源规划等部门研究后,提出当年度各行业“三高”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全市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的总体年度计划。

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为: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

(二)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三高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房源配售安排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经与市住房局会商后,提出本行业“三高”企业的切块配售方案并予以实施切块分配。如房源需求总量较大或者存在复杂情况的,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住房局后提请市政府研究。

(三)“三高”企业在本企业内部无异议的前提下,自主制定本企业保障性商品房切块房源的分配方案,分配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本企业骨干员工,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本市户籍限制)应符合在厦无住房、房产转让行为满5年等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条件。单身员工可不受年满35周岁的限制。

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分配名单经“三高”企业确认,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每年7月底前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名单发函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发函市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复核骨干员工的学历、职称、社保、户籍、工资薪金等基本条件;由市住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复核骨干员工申请家庭在厦住房等情况。综合上述各部门复核情况,纳入保障性商品房单独批次审核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配售条件的,按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交房入住后的使用、退出、监督管理等事项按保障性商品房规定执行。

“三高”企业切块分配房源在1年内未能配售的,由市住房部门收回。

(四)市住房局在全市统一分配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中划出一定比例,针对未纳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的“三高”企业,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单独批次配售给骨干员工。具体受理审核流程参照本意见执行,在批次配售方案中明确。       

(五)符合厦门市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厦门市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同一骨干员工适用多种住房保障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一享受。

(二)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违规配租配售的企业,由市住房局、人社局纳入不诚信名单,视违规情况,将对该企业配租配售住房资格进行限制,乃至取消资格。

(三)本意见由市住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之前市政府颁布施行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规定事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
的补充通知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在厦住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和适时更新发布《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作为实施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认定依据。高层次人才层次调整为A+(杰出人才)、A(国家级领军人才)、B(省级领军人才)、C(市级领军人才)四类。

二、按照分类施策、分层次保障的原则,解决人才安居需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或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等方式解决在厦住房问题。

三、新引进来厦工作的A+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在厦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经人社局认定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领取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不选择人才住房的新引进来厦工作A+类人才,可直接选择1000万元购房补贴,分10年发放,首次发放30%,第2至5年每年发放10%,第6至10年每年发放6%。在厦服务不满10年的,按每服务一年10%的比例计算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服务年限×10%,下同),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超过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部分,应向市人社局办理退还手续。

四、提高人才购房补贴标准。A、B、C类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购买本市自住商品住房,已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200万元、160万元、130万元。人才新获批享受购房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首次发放30%,第2至5年每年发放10%,第6至10年每年发放6%。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应在厦服务满10年,不满10年的,按每服务一年10%的比例计算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款,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款超过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部分,应向市人社局办理退还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发放额度按约定服务年限起算之日起至退休时对应的年限比例计发。

五、提高人才租房补贴标准。A、B、C类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6000元,补贴周期最长5年,按月计算,每年统一发放一次。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但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购房补贴额[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10-已享受租房补贴年限)×10%]。

六、建立与市场同类商品住房价格挂钩的人才住房补贴机制,根据全市房地产市场上一年度同类商品住房均价和市场租金水平,市住房局会同市人社局适时调整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社局公布并执行批准后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调整后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只适用于新申请的人才,正在享受的人才仍按其申请时公布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七、提高人才住房申购面积控制标准。每个人才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人才住房。申请时在厦无住房且经市人社局认定符合A、B、C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申请家庭,可申购的人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提高至最高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具体住房面积以各批次配售方案中房源实际情况为准。人才住房销售价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场评估价的45%在批次配售方案中确定。

八、人才住房交房入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计算,下同)未满5年,以及人才在厦工作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只能通过按原价格折旧回购方式退出该人才住房,年折旧率按1.43%执行;交房入住满5年且该人才在厦工作满5年的,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55%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人才住房交房入住满10年且人才在厦工作满10年的,满10年后人才在厦工作每增加1年,政府可将人才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中的5%按年赠送给人才,赠送比例的总数不高于人才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数。人才向市人社局申请比例赠送时,按人才本人连续在厦缴交个税(收入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水平)和在厦缴交社保的时间计算其实际在厦工作年限,未连续缴交12个月的均不予计算工作年限。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人才住房后,可按本市购房政策购买商品住房。

面向人才配售的人才住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应加注登记“人才住房(本市A、B、C类高层次人才)”等字样。上市交易时,须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在厦服务年限的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准予上市交易通知书》、人才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凭证(应缴比例数已按规定全部赠送给人才个人的除外)等资料,否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能办理该套人才住房权属转让手续。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A、B、C类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发生人才类别升级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可按新类别住房补贴标准予以发放。取得人才住房后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因类别升级符合享受更高层次住房面积标准条件的,其未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可通过申请购房补贴标准的差额的方式解决。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十、依据《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获批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且仍在约定服务年限内的人才,可按照新的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申请人才类别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新的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标准享受剩余年限对应的补贴,即按新类别或新标准享受补贴的均须扣除已享受的补贴年限,剩余年限按新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按年均额发放。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取得人才批次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认定标准重新确认高层次人才类别后,向市人社局申请按照本补充通知明确的人才住房政策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负责落实。

十一、按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人才住房并经市人社局认定确认为现有A、B、C类高层次人才的,现仍在其名下的人才住房可申请参照执行本补充通知第八点有关比例赠送和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具体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A、B、C类高层次人才中领军型创业类人才申请人才安居保障待遇时可不受《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基本条件中年薪限制。A、B、C类高层次人才中留学人员,可按《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执行。

十三、本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7〕37号)中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余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申办程序等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本补充通知由市人社局、市住房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5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发挥人才引领作用,为全市加快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我市实际,对厦门市“双百计划”(《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 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进行优化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引才重点领域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引才重点领域。主要围绕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新经济产业领域。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厦门经济发展需求,用5-10年时间,引进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金鹭”高层次创新人才)100名、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金鹭”领军型创业人才)500名,进一步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创造人才队伍,引领科技创新,促进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三条 “金鹭”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标准。

1.基本要求。在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新经济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科研经验丰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其研究成果在本行业领域内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或具备转化条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新引进来厦在职在岗人员,在受聘单位全职工作满一年,申报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受聘于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岗位的,应取得海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有两年以上海外留学工作经历,现聘任正高职务;受聘于企业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及以上;

(3)满足当年度申报公告发布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金鹭”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标准。

1.基本要求。具备国际视野,能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技术水平在本领域内领先,所创办企业具有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特点,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

2.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来厦,所创办的企业成立半年以上、5年以下,项目实际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重大招商项目经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研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2)须为所创企业主要创办人,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发展,担任所创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办企业股份的30%以上;

(3)一般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知名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或担任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负责人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运行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

(4)创业项目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

(5)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五条 资金扶持。

市政府给予入选本引才计划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在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市政府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省部属事业单位与我市共建的单位,根据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联情况和人才对厦贡献度,其引进人才经研究可按市属单位标准给予资助。补助资金视同政府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根据入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经考核给予分级兑现。

对特别优秀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资助。

第六条 场所支持。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或租金补贴。

第七条 营收奖励。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持股比例仍满足第四条要求的,按其创业项目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奖励期限从其满足条件之年算起,最长3年。

第八条 个税优惠。领军型创业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三年内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九条 住房待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双百”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相关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条 子女就学。“双百”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择校一次。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项目达到成熟期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在厦工作期间,享受市三级医疗保健待遇。所需医疗资金按其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 其他综合配套服务。“双百”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纳入“白鹭英才卡”服务体系,享受人才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待遇;定期组织参与投融资对接、专题研修、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各类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小组的领导下,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组织部门根据本意见建立人才工作考核机制,量化目标要求,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管人才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专项办每年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按要求提交材料。

2.评审、认定:

(1)高层次创新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2)领军型创业人才。各区(开发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市科技局复核,提出技术评审名单。

项目技术评审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并提出综合评审名单。

综合评审由专项办协调、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并提出实地考察名单。

3.实地考察。专项办组织对初步认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通过综合评审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实地考察。

4.审定。考察结果报专项小组审定,确定入选名单。

5.对接。各区(开发区)负责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和受聘于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对接,专项办负责受聘于事业单位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对接,各相关单位应落实政策待遇并加强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资金投入。高层次创新人才用人单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应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设立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区(开发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扶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或团队,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相关财政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优先保障、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 管理考核。

1.管理期制度。“双百”人才管理期一般为5年,超出管理期不再享受第五条资金扶持和第六条场所支持待遇。

2.考核评价。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在管理期内实行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挂钩的动态支持模式。通过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市场价值和发展绩效考核,分为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予以分级兑现。

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在管理期内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专项办。

3.退出机制。

人才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专项办备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申报的项目。

因企业注销、人才离岗等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待遇,其所在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报专项办备案。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入选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的,取消人才称号及再次参选资格,不得享受本意见各项政策待遇,同时记入个人和企业征信记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扶持政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印发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

暂行规则的通知

厦发改服务〔2020〕461号

 

各有关单位:

《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9月15日   

 

 

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政务接入暂行规则

 

为推动平台经济重点招商项目落地运营,方便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完成批量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率核定等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则。

一、平台企业前端审核。平台企业在进行批量个体工商户登记前,需就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住所、资金数额、税率核定、税务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格式等事项,提请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确定批量电子化申请平台企业关联个体工商户表单格式和申请要件。

平台企业拟定的关联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为经营者本人姓名+平台简称;2、经营范围为规范化表述的未涉及禁设区域的一般经营项目;3、住所(即关联个体户法律文书送达地)为平台企业的住所或平台企业落地区招商部门提供的地址;4、关联个体户在网络平台内接单经营的,可参照《电子商务法》规定,以其平台网址及自由职业者ID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二、自由职业者信息采集和实名活体认证。平台企业收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所需的自由职业者相关材料,将自由职业者联系电话、经营范围、住所等信息形成标准表单,并协助自由职业者完成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签订, 平台企业将所有资料加密成数据包,“i厦门”确认格式无误后,平台企业通知自由职业者进行实名活体认证和签字确认。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i厦门”实名活体认证服务,面向合作平台企业系统开放,自由职业者通过登录平台企业系统即可跳转至“i厦门”进行实名活体认证和签字确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三、批量登记个体工商户。市市场监管局将注册端口开放给“i厦门”,“i厦门”将平台企业关联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数据包传送至市场监管局注册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审核。(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四、电子营业执照下载。对平台企业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仅核发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审批后,将注册信息同步至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自行通过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厦门市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企业)

五、税务登记处理。税务部门接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信息等相关数据后,按企业开办便利化的要求,处理开办事项,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征收率核定等征管系统处理。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同时申领发票的,由税务部门核准发票供应并发行税务U-key,根据个体工商户确定的收件地址,邮寄发票、税务U-key等给纳税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自动开通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完成征管系统处理后,电子税务局将自动开户,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后续税务管理事项,也可自主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邮箱查询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和税务通知公告等。(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提供电子税务局接口,便利“i厦门”接入办理涉税事项。根据平台企业下属个体工商户的办税需求,提供电子税务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订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注销税务登记”等业务事项接口,“i厦门”按照电子税务局规范要求建设相关功能,对接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平台企业)

注:接入电子税务局需达到税务总局的安全等保要求,且业务事项建设需符合税务总局规范要求。

八、建立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由平台企业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制度。在个体工商户与税务部门、银行签订税库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基础上,探索平台企业承担连带缴纳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款的划缴规则和系统处理。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首先通过个体工商户的税库银三方协议进行扣款,款项不足以扣缴的,继续从平台企业授权的缴税账户扣缴税款。(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税务局、指定开户银行、平台企业)

九、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其他日常税务事项。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如实开具发票,平台需监督和辅导个体工商户保管发票和税务U-key,按要求规范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平台企业代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平台企业代办个体工商户各类税务事项的经办人,应作为税务代理人或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报备实名办税信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平台企业)

十、后续日常监管责任。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签订责任清单,明确平台企业管理责任,由平台企业负责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平台企业)

(一)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税务方面管理责任包括:

1.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平台企业应向税务部门定期报送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主要指经营信息和收入信息)”。

2.平台企业应监督和辅导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落实发票管理规定,包括保管发票和税务U-key,规范开具发票,按要求验旧和缴销发票等。

3.平台企业应监督和辅导平台内个体工商户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税务管理规定,包括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办理优惠备案和减、免、退税申请等其他涉税事项。

4.平台企业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负有连带责任。平台企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平台内个体工商户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平台企业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处罚。

5.平台企业应做好平台内个体工商户管理,对退出平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向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应由平台企业承担的市场监管方面管理责任包括:

1.平台企业应确保个体户信息真实,对平台自由职业者提交的个体户登记申请涉及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签名等进行相应的核实,收集记载自由职业者经常居住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可联系,并对个体户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平台企业应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全面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3.平台企业应与经营者签署委托合同,就平台受托办理个体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履行年报联络人、法律文书签收人义务,个体户承诺事项等进行约定。

4.平台企业应配合开展日常监管:

(1)平台应督促个体户按时进行年报;积极配合“双随机”抽查;

(2)对个体户异地经营产生的违法行为积极协调属地监管部门介入监管;

(3)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配合清理死户虚户,督促相关个体户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平台企业应加强投诉举报处理,针对12315分送的投诉建立快速处理通道,组建专门的投诉处理团队、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各级经办人员对接配合;对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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