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成长型总部用地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目标任务
营造良好产业生态环境,鼓励成长型企业在厦深耕发展、做强做大。
三、工作进展
在与总部用地政策衔接基础上,统筹考虑岛内外情况,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起草了《厦门市成长型总部用地管理意见》,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以厦发改服务〔2021〕621号文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内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2年1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个方面,包括用地范围、适用对象、纳税承诺及扶持措施、监督管理等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用地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的成长型企业用地。
(二)可申请用地成长型企业基本条件
在我市注册满5个日历年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且未在我市取得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申请用地企业在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
1.申请前5年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前3年累计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申请上一年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纳税承诺及扶持政策
1.符合要求的企业做出如下税收承诺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岛外不超过1.5万平方米)的成长型总部用地:
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10个会计年度内(包括10年),在厦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已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应扣除原取得地块的纳税承诺)地方留成累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岛外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纳税承诺超过上述限额的,在纳税承诺期内,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累计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岛外6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增加1000平方米的计容建筑面积,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累计不超过3万平方米。
2.成长型总部用地企业承诺项目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整体持有10年以上,成长型总部办公用地出让底价按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但不低于基准地价。
3.鼓励符合要求的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总额的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四)监管措施
1.产业审查
在厦门市总部集聚区推进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请用地的企业进行产业审查。
2.后续监管
项目持有符合相关要求且达到约定条款,方允许整体转让。监管协议应明确具体纳税承诺期内相应年度的税收安排,岛内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岛外每年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用地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相应年度纳税要求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交税收承诺差额。
六、注意事项
成长型总部用地政策适用地块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各区划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七、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各区、管委会
政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叶敏琦,联系电话:0592-2896149
市资源规划局联系人:邱晓琼,联系电话:0592-28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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